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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首次明确,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最新说法,近日在网络上引发了不少争议,大家质疑最多的一点就是,目前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大部分私下进行,税务机关如何能征管到这些人群?昨天,有税务界人士和本报记者分析,这个问题,预计北京市地税部门会率先出台具体的征管措施。
这位人士分析: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这个文件的内容看,是针对北京市地税局的有关请示所做的批复。目前来看,北京市地税部门应该进行过调研,可能还有了具体的征管措施、办法。
例如,大家都已经意识到,要让那些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人群主动申报纳税,以目前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困难较大,因此,是否会仿效工薪所得单位代扣代缴个税那样,盯住发行虚拟货币的网络运营商、管理者,由他们来代扣代缴虚拟货币转让所得的个税?
广州税务部门会如何行动?“我们目前还未接到总局的文件。”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方面负责人昨天表示,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已经明确,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征收这个项目所得的税率是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