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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搜索引擎的利益与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09日 17:53  科技日报

  本报记者胡唯元

  使用百度、谷歌等流行搜索引擎已经几乎成为人们查找信息的主要手段。正如有网友所戏称的,“内事不决问百度,外事不决问Google”。伴随着搜索引擎被人们所熟知、使用甚至依赖,巨大的商业利益也随之而来。

  搜索引擎公司拥有了巨大的影响力和商业利益,人们也会要求它们承担起与收益相称的责任。近段时间,关于针对搜索引擎链接内容侵权的诉讼频频出现。一个核心的焦点是,搜索引擎的运营企业是否应该对其链接内容承担责任?如果是的话,责任的尺度有多大?

  如果搜索引擎企业无需对其链接内容负责,这显失公正。而且,侵权的直接责任方就是通过搜索引擎来放大、实现自己的侵权行为。何况很多情况下,他们为此向搜索引擎方付出了“推广”的费用。另一方面,过于严格的责任审核,要求搜索运营企业对链接内容逐一审核是一个浩大的投入,很可能会削弱这项创新行业的发展前景。

  ———案件回放———两起“相似”案件结局“两重天”

  几乎同一时间,两大搜索巨头谷歌和百度,不约而同地陷入了商标侵权诉讼中。

  2007年,大众搬场发现,在百度搜索“大众搬场”四个字,排在前面的是各式各样的上海“大众搬场”公司,除了名字相近、行业相同之外,留下的电话各不相同,而真正的大众搬场热线电话却不见踪影。大众搬场认为百度构成侵权,于是告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6月25日,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搬场”)起诉百度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宣判,百度被判侵权,并责以赔偿5万元、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在广州,因同样遭遇而将谷歌告上法庭的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益)不服一审判决,于6月24日向广州中院提起了上诉。和大众搬场一样,2007年,港益发现在Google输入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中文商标“绿岛风”“Nedfon”关键字后,搜出的广告链接指向竞争对手广州第三电器厂的主页,当年8月,港益将第三电器厂和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Google在中国的运营主体)一同告上法庭。

  今年5月24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第三电器厂构成侵权,处以罚款,而谷翔免责。法院认为,被告谷翔公司与被告第三电器厂就被控侵权行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谷翔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理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搜索引擎是不是广告

  大众搬场代理律师唐济民表示,竞价排名也属于新生事物,因此并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适用于本案。而大众起诉百度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百度的竞价排名是不是广告?”唐济民说,如果是广告,就适用于《广告法》。而法院最后没有认定它是广告,但因为它是收费的,最后也认定它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第二,它的侵权关系是什么?”唐济民说,他认为是商标侵权。

  “第三,百度的行为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唐济民说,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的理解,原被告应该处于同一个行业,并有竞争关系,而百度和大众搬场并不在一个行业内,这是一个特殊情况。但最后法院根据法理认定百度构成了共同侵权,即百度帮助了假冒公司侵权。

  所谓关键字竞价排名,是搜索引擎商推出的一种业务。当用户搜索一些常用词语时,从搜索引擎服务商购买了服务的厂商的名字会排在搜索的前列,并注明“推广”两个字。每当用户点击搜索的结果进入厂商的主页时,厂商就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缴纳一次费用,也就是百度的广告收入。

  不同的是,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谷翔公司作为谷歌网站的经营者,因其对第一被告第三电器厂在“GoogleAd鄄Words”的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该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且在诉讼过程中已及时停止了对被告第三电器厂在“GoogleAdWords”上的提供关键词广告服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已不存在事实的履行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分析人士表示,根据技术中立原则,只要没有人为因素,对于搜索结果没有进行分类等人工处理手段,那么网络定位服务提供商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Google公司对于其搜索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

  然而,起诉方面表示,Google为获取广告收益,在其开办的搜索引擎上为侵权行为提供宣传平台,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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