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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教授:人肉搜索与人格权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5日 09:08  中国青年报

  杨立新

  最近以来,关于“人肉搜索”应当进行法律规制的议论越来越多,甚至有的提出要对“人肉搜索”危害严重者应负刑事责任的意见。当然也有反对的议论。“人肉搜索”是否应当规定刑事责任,我不是搞刑法研究的,不敢多说,但对“人肉搜索”与人格权保护的问题,倒是敢于说出自己的看法。

  说到“人肉搜索”的功劳,人们常会提起“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姜岩自杀事件等,最为津津乐道的,是对“辽宁地震女”的搜索。据称,某身穿彩色条纹T恤的女子由于全国地震哀悼日不能上网,而用激烈和肮脏的字眼评论地震灾区难民,对地震幸灾乐祸。她的言行使网民震怒,一个“号召13亿人一起动手把她找出来”的“搜索令”一经发出,众多网友通过其上网的IP地址,找到上网的具体地点以及QQ号和QQ空间,里面存储的相关资料,包括年龄、血型、居住地被公开,随着QQ密码被网友攻破,其同事的QQ号也被查出,半小时不到,就查到了该女子的全部详细信息。随后,网民情绪从惊讶、难受开始向愤怒、暴怒急剧转向,各种极端言论频频出现。随后,据说警方根据这些信息,在一家网吧将其抓获。

  我们都对该女子的不端言论感到气氛,但是,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在这样强大的网络搜索面前,任何一个人都没有自己的私密空间,任何一个人也都逃不出“如来佛”的手掌心!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这个社会应当是这个样子吗?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接受在这样强大的搜索面前“无地自容”的状况吗?

  应当说,网络搜索引擎是一个工具,能够带给我们极大的便利,它本身并没有特别的法律问题。例如,我们在学习、研究问题,过去都是记卡片、找资料,但今天在网络上进行搜索,完全不必像原来那么复杂,各种资料就在眼前。但问题在于,用网络搜索究竟要干什么。

  有人宣称:“‘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某某门背后的真相,还可以在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探寻并发现最美丽的丛林少女,最感人的高山牧民,最神秘的荒漠洞窟,最浪漫的终极邂逅……”

  问题恰恰出在这个省略号之中。前边列举的那些问题好像并没有大的问题,但是在省略号之中,就存在侵犯私人的人格权的空间。

  即使是“探寻并发现最美丽的丛林少女,最感人的高山牧民”,也都存在侵害隐私权的危险。因此,尽管搜索引擎并没有特别的法律问题,但是进行“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的“人肉搜索”,则一定会涉及到国民的人格权问题,法律对此不能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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