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卡拉OK维权第一案”卡在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6日 10:14  财经时报

  本报记者 饶宇锋

  近日,一连串的关于卡拉OK维权方面的消息,让这个一直备受关注的话题又一次热闹起来,同时也第一次将“VOD系统提供商”推到台前。

  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两协会”)发现云南省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冠联”)法人及其公司技术人员,因“盗版复制了19113首歌曲,总容量达到2211GB,并存储于10块硬盘内”,“擅自复制制作成歌曲库,销售给卡拉OK企业经营使用,为顾客提供点歌服务”被刑事拘留,此案一度被称为“卡拉OK第一案”。

  这一在业界引起巨大反响的事件最后结果如何呢?

  据《检察日报》报道,“卡拉OK第一案”由于法律上对侵权盗版的认定以光碟的张数为准,而没有硬盘的数量规定,尽管彭某侵权盗版的行为严重,公安机关无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刑拘20天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彭某变更了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因适用法律问题“被卡”,“卡拉OK第一案”不了了之,此案之后,当事人云南省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彭某从此销声匿迹。

  在相关的报道中,卡拉OK系统提供商因向卡拉OK经营者提供歌曲库而被称为“元凶”与“罪魁”,但因为VOD曲库属于新生事物,具有高科技、高容量的特点,超出现行法律适用范围,因此,急需法律创新,以适应新形式下的发展需求。

  但是,人们依然要问,卡拉OK产业的健康发展,是否仅仅是因为现行法律的不适用而被“卡”呢?

  中国的卡拉OK产业历经近二十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一个年产值数千亿元的大产业,在这条产业链上,已汇聚了内容提供商、设备提供商、音响提供商、工程建造商、经营者等成熟的运营者,毫无疑问,在这个产业中,内容提供商是行业发展的源头,从这个概念上来讲,卡拉OK是知识产业。而对于知识产业来说,著作权人无疑是最重要的元素。没有著作权人的创作,整个知识产业都是无根之木。

  但是,对于“元凶”、“罪魁”的指控,国内卡拉OK系统提供商大多感到十分的委屈。

  国内最大的卡拉OK系统提供商雷石科技总经理马杰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表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向相关权利人支付报酬理所当然。但是音乐版权费用到底该由谁来交,交给谁,时至今日仍然是一笔糊涂账。

  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从2007年1月1日起,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开始在全国展开。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曾明确表示,当标准正式公布并实行后,将只有一个账号接受版权费,不会产生多头收费和截留的情况。

  “我们曾经找到国家版权局,明确表示希望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合法的版权使用权,但时至今日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回复。冠联的事发生之后让我们感到提心吊胆。”马杰有些无奈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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