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与现实的界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3日 01:44  中国经营报

  曙光闲话

  虚拟与现实的界线

  据说上古时代,生产力十分落后,人们对自然的认识也非常简单,以至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都混为一谈。比如有人夜间做梦,在梦中杀了一个人,那他对此也要负一定的责任。不过上古时代部落的“法律”也很简单,大多是象征性的惩罚,也就是将“犯人”脸上涂上锅灰,头上插上鸡毛在村里走上几圈,或是在个木杆下站上半天。所谓“画地为牢,刻木为吏”。如果此人被逐出部落,无疑是将此人判了死刑。

  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人们对道德、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多了。但在古代的法律中,似乎对于现实世界与虚拟的精神世界还是分不太清楚。如中国的古代法律中,不但有诽谤罪,还有“腹谤罪”。就是即使此人没有任何犯罪表现,但觉得他心里头是在骂君主,那也可以定罪,甚至杀头。还有一种现代人不能理解的就是“巫蛊”之罪。一个人自己藏在屋里,装神弄鬼地将另一个人的名子写到纸人或木头人上,用针扎,贴咒符,便是犯了“巫蛊”之罪。一经查证多半是要杀头的。因为古代人认为这种行为会对现实世界的人造成真实的伤害。清代小说《红楼梦》中对此还有过描写。直到现代社会才将此种行为剔除在犯罪行为之外。尽管有些落后地区的人们可能还有此种画符念咒想置人于死地的妄想,但现代法律已经不再对此行为进行追究,法律上将此称为“不能为”。就是说这种行为只是一种人的妄想,不可能对现实世界的人造成真正伤害。

  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有可能再次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边界搞混,也将会对我们的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进行挑战。比如说网络世界上的财产是不是我们法律上所能认定的财产?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游戏中的Q币现在已经能和现实世界的货币挂钩了,那这些财产如何界定或者保护?如果虚拟世界的人格和名誉受损害,是否能够受到法律上的认定,它们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再进一步讲,虚拟世界的扩张,特别是技术的进步,会不会大大挤占我们现实世界的空间,如果“人肉搜索”真的泛滥起来,现实世界的人们还能有什么个人隐私的空间?我们是在网络世界中被虚拟化了?还在现实世界中更加无可逃遁?也许,一个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混沌不清的时代正在重新来临,互联网真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

  (作者为《中国经营报》副总编)

  新闻视界

  道德“审判”:互联网走进“新时代”

  “‘人肉搜索’引擎”只是网络社会刺向现实世界的一根探针,却凶悍异常,这一点虐猫女、很黄很暴力女生、陕西省林业厅人士一定深有所感。但“‘人肉搜索’引擎”的发力者其实是最普通的网人,他们大多没有进化到Avatar(源自印度梵语,本意是指“分身、化身”;互联网时代,Avatar成为网络虚拟角色——网络用户在以图像为主的虚拟世界中的虚拟形象的代名词,通常为卡通形象) 阶段,对赛博空间(Cyberspace,即互联网的“虚拟世界”)的生存规则也并不熟稔——或者他们根本不关心。之所以在现实世界能产生巨大的反响,根本原因还在于现实世界的过度僵化,局部压力得不到释放,所以匿名网络成了最好的发力场。

  这是传媒人李劳在其《不是人肉》一文中对“人肉搜索”作用的评判。

  网络走向真实化生存

  “互联网正在越来越回归本源。从网上到网下,从虚拟到现实,互联网技术正变为影响社会交往、人际交往网络的重要力量。”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分析称,这种力量促使人们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交往方式,依托互联网的“人肉搜索”,人们可以将过去小范围内的互助行为插上腾飞的翅膀,通过互联网的推动、促进和放大作用,极大强化人们的社会关系网。

  奇虎公司总裁齐向东对此深表赞同:“互联网必将改变人类的生活和工作,互联网生活也将取代人们的传统生活,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将逐渐真实化。人们要在互联网上卖东西、交友和做生意,决定了虚拟的东西必须真实化。同时,互联网的影响力增大,要求网民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任,所以现实社会的法律也逐渐会要求虚拟社会真实化。而且,互联网社会正在不断真实化。比如,电子邮件是真实的,它改变了我们的工作方式;网络购物需要真实的身份支付,它改变了我们的商业习惯;工作的MSN是真实的,它改变了我们与同事、朋友之间的沟通方式。更多的改变,还会发生更多……”

  很显然,“人肉搜索”即包含在齐向东所称的“更多改变”中,即便目前来看,“人肉搜索”还不是个常态事件,但它对我们社会形成的影响,将进一步加深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互动,并且因为标志性事件常常会引发传统媒体的跟踪报道,从而在更大范围内产生影响。

  互联网对现实世界的改变与维护

  “我反对那种认为互联网是一种虚拟世界并且与现实生活泾渭分明的说法。我认为,互联网从它产生那一天起,就是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一项工具而存在的。就像我们不能认为电视、广播、电话会构成一个虚拟社会,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社会。”著名互联网律师于国富的观点甚至比姜奇平和齐向东更为“激进”,在他看来,互联网甚至从未有过与现实社会脱钩的“世外桃源”阶段。而无论如何,虚拟社会真实化趋势背后隐藏的潜台词是,不管狭义的“人肉搜索”,还是广义的“人肉搜索”,其实都面临着更加广阔的社会需求。

  姜奇平表示,从更深的层面来看,互联网本就是顺应后工业社会去中心和碎片化的需求而生,在网络应用不断深化的今天,从强调满足社会共性需求的“为人民服务”阶段转向强调满足个性化具体需求的“为人人服务”,搜索引擎从大规模生产的阶段进入个性化定制的“人肉搜索”版本,其实也是社会转型的必然反应。

  回首几次典型案例,在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2006年2月的“虐猫事件”之后,2006年4月的网游“铜须门”事件、2007年4月的钱军打老人、2007年11月因丈夫变心最终导致妻子自杀的“3377事件”、2007年底由“打虎网民”层层推进的“华南虎照事件”、2008年3月的“天价头”等等,“人肉搜索”的题材,从偏重娱乐层面到社会性话题的道德评判为主,转型脉络清楚;与Google对“人肉搜索”“真善美”诉求的描述,高度契合。

  “传统法律除了有教育、规范、惩罚作用以外,还具有对于公民、法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指引的作用。在互联网上,如果众多网民同时发表了对于某一主体的不利言论,那么这个主体受到的社会评价会立刻降低。从这一点上来看,互联网的确从某种意义上部分取代了传统法律的作用。有鉴于此,就更应该让发言者对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谨慎发言,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如何约束网络“人肉搜索”负面作用的问题上,于国富与姜奇平的判断不谋而合。

  在姜奇平眼中,“‘人肉搜索’的强大力量为我们提出了新问题,那就是如何形成秩序。很多人都认为互联网不过是新的物理空间组织规制形式,从这个角度来看,网上的‘人肉搜索’,甚至新涌现的网络道德‘审判’,其实是这个系统的一种追究机制,是一种自组织、自协调能力的建设。当前正处于互联网及众多网民形成规范和游戏规则有序化的关键阶段,首要的就是能保证这些相关原则的确立,否则,作为技术手段的互联网可能导致的混乱和负面效应,也会被相应放大。”

  齐向东则对于国富和姜奇平两人的担忧持谨慎的乐观:网络监督力量仅是现实监督力量的一部分,只要互联网的虚拟力量是以现实法律为约束,互联网就不可能替代现实的约束力量,即便这种虚拟社会的监督,已经越来越表现出干预现实的强度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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