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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瑚虫QQ”制作者获刑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16:21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记者 马培贵

  修改QQ软件非法获利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间,被告人陈寿福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腾讯公司)的网站上下载腾讯QQ软件。在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腾讯QQ软件进行修改。他将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进行删除,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功能,并安装其他公司的商业插件做广告。之后,他又将修改好的软件以珊瑚虫QQ的名义,放在自己注册的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供用户下载,以牟取非法利益。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陈寿福从智通公司收取15笔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每笔人民币7万元);2007年2月2日,他又从265北京公司收取了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寿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底至2007年1月,被告人陈寿福从腾讯公司的网站下载了不同版本的腾讯QQ系列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腾讯QQ软件中加入珊瑚虫插件,并重新制作成安装包,命名为“珊瑚虫QQ”后放到“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www.coralqq.com、www.soff.net)供用户下载。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寿福在提供下载的珊瑚虫QQ软件中加入了其他三家公司的商业插件并收取商业广告费用。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寿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制作的珊瑚虫QQ软件包含有腾讯QQ软件95%以上的文件;同时,被告人陈寿福将珊瑚虫QQ软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其行为已构成对腾讯QQ软件的复制发行,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寿福当庭亦认罪。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陈寿福当庭的认罪态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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