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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珊瑚虫案侵权者被判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1日 14:29  南方都市报

  下载QQ软件并进行非法修改,再安插广告供下载以获取巨额利润。昨日,备受关注的“QQ珊瑚虫案”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书送达各方,北京理工大学老师陈寿福被判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20万元,追缴陈寿福违法所得117.2822万元。

  由于腾讯QQ一直为中国即时通讯的头把交椅,陈寿福修改之后的“珊瑚虫QQ”曾在网络上有相当大范围的传播,此案被业界称为“QQ珊瑚虫案”,也是目前国内影响最大的修改软件而产生的侵犯著作权案,备受互联网业界关注。

  陈寿福的代理律师昨日下午表示将会提起上诉,而腾讯公司则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

  非法修改获益匪浅

  2007年8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依法对陈寿福进行逮捕。警方调查的事实显示,2005-2007年1月,陈寿福从腾讯公司的网站下载腾讯QQ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对腾讯QQ软件进行修改,将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进行删除,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功能。

  与此同时,陈寿福在软件中安装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265网络技术有限公司、Google(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商业插件,以此为上述三家公司的软件或网站做广告,后将修改后的软件以“珊瑚虫QQ”的名义放在自己注册的珊瑚虫工作室上,供用户下载牟取非法利益。

  检方认为,当时尚是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的陈寿福,自2003年开始非法复制QQ软件后修改发行、传播,几乎是针对每一个正版的QQ软件都进行了修改发行。仅2006-2007年,就非法修改并发行了5个版本的QQ软件。

  公安部门还查获陈寿福放置在265公司的服务器硬盘,该硬盘存有多种捆绑了商业插件的侵权QQ软件。

  通过修改QQ软件和安插广告,陈寿福4年来获利匪浅。

  据了解,陈寿福利用在以其名义发布的QQ软件珊瑚虫版中捆绑商业广告,从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15笔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在著名的网络插件广告中间商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代理帮助下,非法牟利人民币12.2822万元。

  检方认为,陈寿福以赢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触犯了刑法第217条,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陈寿福当庭认罪

  昨日,该案一审判决书送达给各方。

  法院认为,陈寿福以赢利为目的,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制作的“珊瑚虫QQ”软件包含有腾讯QQ软件95%以上的文件,且与腾讯QQ软件的实质功能相同;同时被告人陈寿福将“珊瑚虫QQ”软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其行为已构成腾讯QQ软件的复制发行,并据此获利人民币117.2822万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对于此前各方的不同说法,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寿福当庭亦认罪。对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7年8月16日至2010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全部罚金上缴国库,此外,还对陈寿福违法所得117.2822万元予以追缴。

  “该案陈寿福违法所得超过15万,属于数额巨大,法院的判决还是很客观合理的。”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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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曾判侵权赔偿

  据了解,腾讯早年曾尽力沟通希望陈寿福停止侵权行为,珊瑚虫工作室在2002年曾出具书面承诺,停止更新和传播珊瑚虫版QQ.然而从2003年开始,该工作室未经腾讯许可又继续擅自修改QQ软件。随后更出现了捆绑第三方软件等商业化的行为。

  2006年9月,腾讯公司正式起诉陈寿福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2006年12月20日,因侵犯腾讯公司腾讯QQ著作权,陈寿福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停止侵权,并向腾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不过在判决之后,陈寿福自称因为和广告商的合同一签就是一年,他个人无法停止珊瑚虫版本的使用,已经无法掌控整个局面。

  采写:本报记者 姜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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