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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瑚虫QQ作者被判3年引争议(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1日 11:56  南方都市报

  法院驳回辩护意见

  2007年底到2008年初,案件在深圳南山区法院3次开庭审理,其间该法院曾收到5位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专家研讨后得出的法律意见:“陈寿福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3月20日,判决书下达,“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寿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制作的珊瑚虫QQ软件包含有腾讯QQ软件95%以上的文件,且与腾讯QQ软件的实质功能相同;同时被告人陈寿福将珊瑚虫QQ软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其行为已构成腾讯QQ软件的复制发行,并据此获利人民币1172822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寿福当庭亦认罪。”

  “对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法院予以驳回。”

  按照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可以判处3-7年有期徒刑,陈被判其中最短的3年刑期。

  珊瑚虫方面对判决不满

  珊瑚虫网站第一时间公布了判决结果,以“冤案!”为题做出声明。

  声明认为,陈寿福主观上并不具备犯罪故意,珊瑚虫方面曾提出“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腾讯公司是许可、支持、引导和受益的”的证据,但未被法庭采纳,实际上,“法院对陈寿福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证据竟无任何分析解释!”声明称。

  声明中称:2004到2007年,腾讯官方网站一直提供珊瑚虫QQ的下载(有网页快照为证)。

  声明认为珊瑚虫插件与QQ是两种产品,并非修改QQ而来。“腾讯QQ相当于电视机,珊瑚虫插件相当于DVD机,DVD机必须与电视机配合使用,难道可以说DVD机是由电视机修改而来?”声明称。

  珊瑚虫方面还表示从道德上“陈寿福坚持7年开发珊瑚虫,2000到2006年前无任何收入,初衷是为了增强QQ功能,方便用户使用,同时为腾讯赢得和留住用户几千万,无功劳也有苦劳!”

  网友争议不断

  珊瑚虫QQ案在网上关注度极高,对于其中是非曲直说法不一。有人认为陈“罪有应得”,知名IT博客月光博客就曾评论称,“珊瑚虫为一个外挂,将QQ的广告屏蔽,修改QQ软件功能,并安装第三方流氓软件,这明显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侵犯QQ知识产权的盗版行为,这种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一直关注此案的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则认为如果腾讯官网真的提供过珊瑚虫下载,陈寿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判断就很难成立,反而会被认为腾讯当时是默认其传播对腾讯是有利的。

  游云庭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法院有责任也有能力查清腾讯是否提供过珊瑚虫下载这一关键问题。但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只是说“证据不足”,并未提到辩方提供的网页快照等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对该说法进行核实。

  在“珊瑚虫声援站”上,有28000条网友留言对陈寿福表示支持,有网友认为该判决对腾讯的品牌形象会产生负面影响。 本报记者 谭人玮 姜锵

  博客评论

  游云庭:珊瑚虫案判决是轻了还是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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