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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两会代表建议要明确征收电子商务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08:39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杨曼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银行网上业务的普及和结算方式的更新,以网络购物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7年8月3日,《市场报》刊登了本报记者采写的《网上开店也要依法纳税》的报道,在这篇报道中,有一个事件成为当年电子商务行业的重大事件。2007年7月中旬,“全国首例上海网商偷税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某因在网上开店却未交税费,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这一具有标志意义的司法判决,立即在电子商务行业掀起波澜,并引发了网商、税务和法律等各界的热烈讨论。

  在今年的两会上,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同样引起了代表和委员的关注。“2007年上半年,仅淘宝网总成交额就突破157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既表明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又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对此,民建中央委员们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委员们表示,这种新型的贸易方式给建立在传统经济贸易方式基础上的税收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做好税收征管,是税务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在《市场报》的报道中,记者分析了网络商店征税难的原因。比如,网上开店和平常的经营方式大不相同,其经营范围不好确定,店家到底卖了多少货物也很难统计,所以网上商店的注册、纳税额都成为现行管理的一大难题。此外,目前许多从事网上交易的商店在工商、税务部门都没有进行相关登记,根本无从查起,成为税收空白区。

  “要明确征收电子商务税。”针对这些现象,委员们表示,电子商务也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

  委员们表示,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税法,将电子商务涉及的内容写入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法、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电子商务行为税收征管的界定标准等等。

  在具体操作上,委员们建议,对于不同类型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征税。对于B2B(企业对企业)和B2C(企业对个人)交易,由于出售商品一方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为其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因而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纳税,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对于C2C(个人对个人)交易,由于成本低是目前吸引个人从事网上业务的主要因素,淘宝网的100多万卖家中个人卖家超过了99%,因而为鼓励该新兴行业的发展,可借鉴国外经验暂缓征税。

  此外,委员们还建议,税务机关与银行开展合作,这样不仅可以加强对电子货币流转的监督,也可以使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设与征信体系的建设步伐统一,加大对电子商务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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