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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门”考验百度音乐(3)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 00:51 21世纪经济报道
法律的“进化” “音乐权利人和音乐搜索网站之间的关系非常微妙。没有权利人制作发行相关的音乐作品,百度MP3这种搜索网站就没有必要存在。但是,没有搜索引擎的推介,新歌推广的速度也不会非常快。”于国富说。 目前,中国的音乐搜索服务是全世界最发达的,几乎所有本土搜索引擎服务商都提供音乐下载服务,也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 最早是2005年9月,国际唱片协会向百度索赔167万元。2007年初,海外11家音乐唱片公司又将雅虎中国告上法庭。 然而结果是,百度最终被判不负侵权责任,而雅虎却被判赔偿21万元。雅虎中国对此提起上诉,但被驳回并维持原判。 “两个案件形式上一样,但结果迥异,这是因为从法律上来看有时间的先后,现在再对百度起诉,百度可能就无法摆脱不侵权的嫌疑。”郭春飞说。 法律界业内人士称,因为双方的取证时间不一样,沿用的条例也不一样,2006年7月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成为了两者不同判决的分界点。 上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服务商不知也没有能力知其搜索结果侵害他人著作权情况下,权利人有义务事先发出通知,而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搜索结果侵权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条例将“应知”也作为衡量服务商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成为雅虎中国败诉原因。 “鉴于具体案件有具体的证据和诉讼请求,只有掌握双方全部诉辩理由并且全面分析了双方的证据材料的法官,才有资格认定谁会在这个诉讼中取胜。”对于百度此次被诉的结局,于国富也无法明确判断,他表示,互联网飞速发展,让很多传统的既得利益者无法从容应对,关于版权的纠葛会在两个行业中出现长期的冲突和协调,从而达成某种妥协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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