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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政出台 视频网站将绑谁的战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8日 00:41  财经时报

  本报记者 黄沙

  “这半个月,我们一直在试图就新规一事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希望获得一些进一步的信息,但并没有获得太多的回应。”1月14日,国内某著名视频网站CEO对《财经时报》记者表示。

  他所指的“新规”,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在2006年12月29日公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中强调,视频业务经营单位必须获得由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其中最严厉的第八条规定要求,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该规定正式施行的日期为2008年1月31日。

  监管趋严

  事实上,广电总局可能出台相关政策对视频播客(视频分享)加以监管的传闻早已在视频业界广泛传播,但当《规定》真正出台的时候依然让众多视频网站感到措手不及。

  2006年12月27日,据新华社消息,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称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时间将会是2008年。

  但是,两天之后相关规定便随即出台。此后,广电总局又相继发布《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和《重申禁止制作和播映色情电影》两个通知,再一次表示将对该领域实行严格监管的决心。

  “《规定》的提前出台可能和近期视频网站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有关。”刘亮分析认为,近期一些视频网站上的过激和色情内容频频出现,是此次监管部门迅速推出《规定》的主要原因。

  一位视频网站的CEO向《财经时报》透露,监管层和视频网站公司的沟通一直没有中断。就在《规定》出台之前,有关部门还让该网站提交了一些资料。

  谨慎乐观

  “从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新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提高了行业的门槛,管理的规范化对行业发展有积极的意义。”对于《规定》的出台,优酷网CEO古永锵字斟句酌地表示了谨慎的乐观。

  而酷6和我乐等其他视频网站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表达的观点也基本一致,那就是“等待政府解读”。

  “目前的《规定》中的很多细节还有待明确,大家都在等待实施细则的出台。”咨询机构赛迪顾问的分析师谭斌说。

  谭斌认为,《规定》中对不少细节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例如现在基本上所有的个人空间、主页、博客服务都向个人提供音频/视频上载服务,如果不对此类服务的性质进行明确的话,将有数量惊人的网站都会被划入监管范围之内。

  不仅如此,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的资质要求,一些业内人士也提出了疑问。

  以视频分享网站中的优酷网为例,据市场调查机构AC尼尔森的最新数据显示,优酷网的单日视频播放量(VV值)已超过1个亿,日均视频观看独立用户数(VV)达到1200万。这个数字已经和2006年10月10日Google以16.5亿美元的高价收购前的全球最大视频网站YouTube相当。

  “优酷网的价值估值将是一个有意思的话题。还有,谁能来收购我们?”古永锵问道。

  曲线求生

  “新规看似严格,但对于视频网站并非没有生路。”ChinaVenture高级分析师王东亮说。

  王东亮认为,国资控股的关键在于谁拿执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前是负责经营的民营企业拿,现在则必须国有控股方拿。在这种情况下,现有的民营企业只需找一个国有企业挂靠就可解决问题。

  这种情况和此前的国内网游行业遇到的资质问题颇为相似。

  在中国大陆运营一款网络游戏通常需要同时具备“三证”: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的书号和批准文号、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和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在这“三证”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电子出版物的书号和批准文号对外资企业的发放是极为严格的,但这并没有影响盛大和九城等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运营网络游戏。

  以盛大为例,人们通常所说的盛大是2003年11月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境外公司“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但盛大的网游运营实体实际上却是内资企业“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它的大部分成本和收益都通过“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转给了“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为了满足政府对互联网业的监管条件,盛大在海外上市之前首先剥离了其国内的业务,将相关的资产、人员、域名、商标、经营权和用户关系等,以协议的方式转让给一家纯内资公司,然后再通过商业合作的方式,间接地将这家内资公司的收益转移至境外,而这种模式也可以被视频网站所复制。

  对于这一问题,易凯资本有限公司的CEO王冉似乎洞若观火。

  “我不相信监管者的思路是要将目前国内一线的视频网站一棍子打死。因此最后的结果很有可能仅仅是迫使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各方挂靠到国有媒体的战车上,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在保留运营独立性的同时增加一些运营成本而已。”王冉说。-

  链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要点

  1.“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都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在中国境内从事此服务适用该规定;

  2.从事此服务需取得广电管理部门核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3.从事此服务必要条件第一条“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4.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还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还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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