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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 17:16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 贾中山) 在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称,网络上的各种“恶搞”行为如果对当事人的名誉和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阎晓宏介绍,恶搞或者搞笑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和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这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由法院界定恶搞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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