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遭网上发帖诽谤案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 15:33  新民晚报

  董事长遭网上发帖诽谤一案判决

  “百度快照”“摆渡”不违法

  本报讯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宋宁华) “百度”要为自己“摆渡”的帖子负责吗?上海金田企业公司老总陈田忠因企业和个人被他人上网发帖诽谤,起诉要求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本报曾在去年11月16日报道此案)。日前,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陈田忠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7年1月4日,陈田忠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上有攻击他个人名誉的文章,通过电子邮件发函给百度公司,要求其立即删除,并保存相关记录向公安机关报案。4月18日,百度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陈田忠,这一链接“中国教育网”的百度快照已处理,隔日生效。5月8日,陈田忠聘请律师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百度公司辩称,涉诉文章是发布在第三方网站并受控于这些网站。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百度”公司,只是根据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自动生成与第三方网站的链接,搜索引擎所起的是检索作用,其本身没有刊登、发布、传播涉诉文章。且在收到陈田忠不规范的通知后,及时断开与刊载涉诉文章第三方网页的链接,不存在侵权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是提供搜索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面对互联网的开放性,在查找无法预见的互联网信息时,除对于众所周知的违法性信息内容,如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或社会公众普遍否定性评价的内容等采取措施外,无法对具体内容干预,否则将影响到搜索引擎搜索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及时性。而且在陈田忠起诉后,百度公司对这一地址作了相应操作,陈田忠无证据证明之前所交涉的地址没有断开过。法院遂认定不能证明百度公司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

  【法官点评】

  合议庭法官陈雪强表示,百度快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储存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处获得的信息,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是目前各搜索引擎站采取的通用技术措施,具有客观性,并不改变自动存储的信息,更未影响到网站对信息的控制,而且随着原网站信息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百度快照并不影响信息制作及发布主体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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