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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利用网络敛财6700余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 16:57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石义胜 通讯员 周旭) 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内敛财6700余万元。日前,福田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将传销组织头目李某、吕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被告人李某在2005年12月成立深圳市时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任公司董事长,并以人民币50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深圳市金融联公司“金融联”商标使用权。李某制定了发展时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Q金卡”会员、服务站的制度,个人缴纳600元至6000元不等的年费,可以成为时商公司的“Q金卡”会员,公司缴纳1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年费可成为时商公司的服务站;会员可以申请转为服务站,服务站可以发展下级服务站和会员。时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分销商发展会员、服务站,分销商根据其发展的会员、服务站的数量、等级获得提成返佣,已经构成非法传销。被告人李某某、吕某利用社会民众对“金融联”品牌的信任,进行虚假宣传推广,在短短的六七个月时间内,发展会员8000余名、服务站500余家,收取服务站、会员缴纳的管理费、会员费人民币6700余万元,波及全国27个省、市和地区。 2007年2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欲从时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上转走2000万元,深圳市公安局立即对李某实施抓捕。此案日前由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交由福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福田区法院公开庭审,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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