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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王海”詹启智:绝不放过一个侵权网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5日 16:53  深圳晚报

  “网络王海”——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向全国数百家网站发难,诉讼索赔高额的著作侵权赔偿金。此举已招致多方非议,网友纷纷质疑三面向公司是否打着“维权”的旗号来牟利,更有人斥其“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日前,记者对三面向公司法人詹启智进行独家专访。对话过程中,詹启智不断地以盗窃指称被告网站,更以“公司打官司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是为了弥补侵权造成的损失,为了维护著作权人和著作权法的尊严”这样的宣称,面对外界的种种疑惑。詹启智表示,誓将“维权之诉”进行到底,绝不放过一个侵权网站。

  1

  关于“网络王海”的称号

  “我们跟王海相似却不同”

  记者:现在外界都把你和你的公司叫做“网络王海”,对于这个称呼,你怎么看待?

  詹启智:这个我知道。但是我认为,我们与王海是不同的。王海以消费者身份打假,我们是以著作权人身份追讨著作权,从身份上说二者是不同的。不过,从依法

维权的角度讲具有相似性。其实,中国目前有很多版权公司和我们在做一样的事,但可能因为没有我们搞的大,所以没有我们出名。

  记者:目前,把网络转载当作“免费的午餐”已经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还有网站称“大家都是这么干的,没有免费转载,网站就很难运营”。对于网络免费转载,你是如何看待的?

  詹启智:网络免费转载是社会“公害”,是“毒瘤”,是对所有作品作者权利的侵害。但是,现实中很多作者由于个人没有能力去维权,只有被迫受侵害。对于有的网站所谓“没有免费转载就无法运营”的说法,我想说,难道因为运营困难,就可以去盗窃?不盗窃就不能生存?这说明这个网站本身就没有生存的合法基础,其运营是建立在非法基础之上的。

  记者:据了解,你们已经起诉了几百家网站,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打这些官司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詹启智:我们的目的很明确,一是为了追回侵权造成的损失;二是维护著作权人和著作权法的尊严,净化版权市场,打击侵权盗版!

  记者:你们现在在全国多少个省进行了这样的起诉?告了多少家网站?胜诉率多少?多少调解结案?

  詹启智:我们现在全国每个省都有起诉。至于告了多少家网站,我记不清了,反正我们是发现一家告一家。除了少数省份,绝大多数都是胜诉,败诉的很少。调解结案的占70%~80%。对于一审败诉的,我们肯定要打二审,二审不行便申诉,誓把官司打到底。

  记者:你们对起诉的网站规模和性质有没有选择,是不是只告大网站不告小网站?

  詹启智:没有,我们找到哪家网站侵权就告哪家,不管是政府网站还是企业网站。对已经涉及犯罪的,我们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关于“低价购买高价索赔”之说

  “稿酬只是侵权损失的一部分”

  记者:据了解,在广州农业信息网一案中,你们向作品作者廖星成购买了11.2万字的文章,共支付9000多元。而仅就2.7万字的《农民增收所关注的十大热点问题》一文,你们就向广州农业信息网提出索赔1万元。这种低价购买、高价索赔的行为让很多人产生质疑:你们是不是通过打官司来牟利,这是不是三面向公司的生财之道?对此,你有什么解释?

  詹启智:我们和作者之间的买卖是完全公平的。我们和作者之间是合同关系,与被告网站之间则是侵权索赔关系,二者之间没有联系。不能拿向作者支付的报酬来衡量我们的索赔。我们承认,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但诉讼本身不是为了营利。索赔只是为了维权,为了弥补损失,不是为了营利。

  记者:根据法律原理,索赔以“填平”为原则,以弥补损失为限度。但据了解,三面向公司每次起诉网站索赔的金额远远高出你们向作品作者购买版权所支付的稿酬。对此,你又如何解释呢?

  詹启智:我们向作者支付的是稿酬或者版权转让价金,而我们向侵权网站主张的是侵权损失,二者毫无关系。稿酬只是侵权损失的一部分,而损失还包括误工费、调查费、律师费等。著作权损失是一种预期的损失,对于预期的损失如何计算,我们只能以国家法律的规定作为依据。国家版权局有明确规定,对于侵权损失赔偿应按著作权人合理预期收入的2~5倍计算。此外,如江苏省高院还出台了专门的指导意见,认为侵犯著作权的赔偿应为稿酬的2~8倍。所以说,我们主张的赔偿额是有理有据的,侵权损失绝不等于所支付的稿酬,不能拿稿酬来衡量侵权索赔额的高低。我们的确是在“填平”损失,不存在营利之说。如果侵权赔偿的仅仅是稿酬部分,那么谁还会合法使用作品?这样只能造成盗版行为更为猖獗。

  3

  关于“买版权是为了告侵权”之说

  “公司怎样行使著作权不需要征求作者意见”

  记者:有人说你们公司诉讼的模式,是先从网上发现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的文章,然后与作品作者签订合同买下版权,接着转过身来,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去起诉网站。请问是这样的吗?

  詹启智:这种说法毫无根据。我们购买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出版发行。我们是在对作品进行出版发行的过程中发现有网站侵权,然后才展开调查起诉的。平白无故,我们怎么会知道哪篇文章侵权,哪篇没有侵权?我们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调查是否有人对我们进行侵权的权利。这就好比,我们家的东西被人偷了,凭什么不能去调查、去报案?我们和侵权网站的关系是“盗窃”与“反盗窃”,“侵权”与“反侵权”,“尊重著作权法”与“违反著作权法”的关系。

  记者:据被告网站称,你们在起诉之前,连一个电话也没有打给他们,就直接将他们告上了法庭。事实是不是这样?

  詹启智:当然不是。由于没有电话记录,他们就说我们没有打过电话通知他们。当然这也不排除,具体有些网站我们没有事前通知,法律并没有规定起诉之前一定要先通知对方。你们偷我们的东西时候也没有通知我们,为什么我们起诉时就一定要通知你们?

  记者:我们在网上看到一些作品作者的声明,称他们本以为三面向公司购买版权是为了出版,但结果却是用来起诉,还有一些作者在媒体上称这是一个“陷阱”。对此,你们如何解释?

  詹启智:我们怎样行使著作权不需要征求作者的意见。作者将版权卖给我们,我们有权自由处理,这些我们和作者在合同上约定得很清楚。我们购买版权是为了出版发行,我们所有的作品都已经出版发行,我们可以提供出版发行的纸介图书为证!

  4

  关于“恶意诉讼”之说

  “是侵权网站在浪费司法资源”

  记者:法院开庭时,有网站称,本来用一个电话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却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金钱去打官司,这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这样的诉讼是‘恶意诉讼’!

  詹启智:他们简直是胡说!首先,我们给他们打过电话,提出过赔偿请求,但是99%的网站没有答复,于是我们才打官司的。如果说是浪费司法资源,那也是侵权网站在浪费司法资源,是被告一手造成的。这就好比,你偷了人家的东西,反倒说人家告你是浪费司法资源,实在“可笑”!是侵权者在浪费司法资源,而不是权利人。

  另外,对于“恶意诉讼”的说法,我不这样认为。“恶意诉讼”是指没有诉讼资格或没有诉讼依据的侵权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进行的诉讼。而我们既有侵权事实,又有索赔理由。这种说法是被告网站推卸责任、混淆视听的说法。这分明是加害人在扮演受害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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