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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司告中山公司网络侵权案以和解告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2日 11: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中山讯 (记者 王锋 通讯员 欧晗、吴娇) 中山某信息公司在网站上公布了10款游戏,导致游戏著作权的拥有者韩国某株式会社跨国维权,索赔30万元。昨天下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起案例。 韩国某株式会状告侵权 2004年11月底,韩国某株式会社发现中山一家信息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非法使用了其拥有著作权的10款游戏,该家株式会社便于2005年1月4日向中山某信息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使用侵权游戏,并赔礼道歉。 某信息公司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删除了涉嫌侵权的10款游戏。但数日后,该公司竟然又恢复使用这10款游戏,唯一改变的是删除了网页上每款游戏被玩次数的数据记录。 于是,韩国某株式会社暗中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网站属于经营性网站,游戏者必须付费才能在该网站上玩游戏。 索赔人民币30万元 由此,韩国某株式会社认为某信息公司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获取非法利益,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遂于2006年初起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信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2006年3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坚决否认侵权,认为原告指证的游戏网页,是通过链接的方式与该公司网站相连的。 该公司网站只是为游戏者提供了一个通道,使用这些游戏的应该是那个链接网站,而并非被告网站。 复制还是链接成争论焦点 一时间,原被告双方针对被告的行为究竟是复制与链接争执不休。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进行了缜密的审查,查明原告对涉案的10款游戏享有著作权。 但是,法院经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被告公司只是存在着一个链接行为,而不是使用行为。游戏玩家是在被告网站上进行登录后,进入到另一游戏网页才出现游戏。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所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真正使用涉案游戏的网页应为另外一家网站,而不是被告公司网站。被告公司只是存在着一个链接行为,而不是使用行为。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韩国某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该家韩国株式会社不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 2007年8月,在省高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中山某信息公司向韩国某株式会社道歉,韩国某株式会社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法官表示,从法律上来说,链接与复制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复制未经授权的网络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而网络链接则是一种网络导航方式,给网站访问者提供浏览网页的便捷。 虽然设置链接不属于主动传播,但客观上被链接的内容也能广泛传播,链接设置者也能达到经营或牟利的目的,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链接设置者在接到权利人提出的警告后,应该停止链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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