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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制进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 03:38 第一财经日报
田享华 王芳(整理) 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把“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2005年7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在应普通网络用户的要求、自动服务并未对服务内容进行改动的情况下,网络信息服务商将获得免除责任的机会。著作权人发现网上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可向网络服务商发出通知,服务商应立即中止链接,删除侵权内容。否则,信息产业部或各级电信管理机构可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免责条款、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除构成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情形外,网站转载其他媒体刊登的作品,不仅要支付报酬,同时要征得著作权本人的同意;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其他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中国由此正式加入这两个条约。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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