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疏堵并举根治博客痼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 10:25 通信信息报
-本报记者 姚颖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的发布引起了网民和社会各大媒体的关注。面对混乱无序的博客“乱世”,“博客公约”鼓励博客实名注册,谋求博客服务业健康有序,无疑令人振奋。 素有“网络日记”之称的博客,为网民提供了表达思想的自主平台。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国网民达1.62亿人,博客作者已达3094万人,1亿多网民常常访问博客。博客已经逐渐成为展示自我、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的空间,为信息化社会建设奠定了良好的信息来源基础。 但是,博客在充分发挥着互联网的开放性、互动性、渗透性和无国界性等特点的同时,也成为了一把“双刃剑”。人身攻击、侵犯知识产权、肆意谩骂、淫秽色情、虚拟财产盗窃等一系列事件,不仅给社会安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同时也制约着博客产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客观地说,中国博客正处于一个频频触及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的事故高发期。规范博客发展,正在成为公共舆论安全的巨大挑战。在此情势下,人民网、新浪、搜狐、腾讯等10多家知名网站签署《博客服务自律公约》意义深远,该公约旨在构建文明网络的平台空间,屏蔽不良信息的侵扰。 不可否认,公约迈出了探索网络健康发展的重要一步,但博客空间的有序化仅靠自律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无论是现实世界或者是虚拟世界,只要是人类文明所能延伸到的角落,都要受到法律、道德的约束。博客虽然是虚拟世界的一个节点,但也是现实世界人的行为和思想的延伸,理应遵循现实社会中的一切法律和道德规则。所以,博客的健康发展需要相关的法律来规范,需要遵循“疏”与“堵”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疏”即通过舆论、信誉、自律发挥作用,是软性措施,可以防患于未然;所谓“堵”则是通过法律威慑和惩罚发挥作用,是刚性措施,可实现有效监管。博客作为网络传播范畴,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范畴,不仅需要思想、道德、自律上的“疏”,也需要法律层面上的“堵”,只有“疏”与“堵”并用,才能治标又治本。正如方兴东所言,“博客法制建设是博客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环节。” 针对网络传播违规现象,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处理了网络信息失控的问题。但是,由于博客具有开放、自由、流动、匿名等特点,法律也表现出无可奈何的滞后性。各国仍在探索中寻找解决之道。如美国已开始对博客实行审定制,合格者可以获得官方颁发的许可证;印度政府也准备给博客写手和网络撰稿人颁发官方资格许可证。就我国而言,针对我国在法律上对利用博客等新型互联网工具进行传播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政府也正在积极地完善有关互联网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 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从来都不是可以割裂开来的,为了建立起一个健康的网络信息传播环境,一方面需要网民和网站的道德自律,另一方面更需法律规范。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