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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称网上交易征税时机未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9日 10:21  南方日报

  本报8月2日报道了因为网上开店逃税从而引发的网上开店是否该缴税的讨论,前晚这一讨论再次升级。来自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社科院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前天晚上在北京共同召开了一场针对个人网上交易税收问题的研讨会。

  尽管这场不公开的研讨会并未达成任何实质性的结果,但专家们大都认为目前对个人网上交易征税的时机尚未成熟。

  不应为网上交易设立新的税种

  北京科技大学经管学院教授、中国电子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梅绍祖对记者透露,与会的多数专家都认为网上交易也是商业行为,应该征税,但对于何时开始征、以何种方式尚存争议。他表示,在电子商务发达的美国于1998年通过了《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禁止各州和地方政府对互联网服务和使用互联网和计算机互联服务者直接、间接征税,也不允许在现行税收的基础上增加新的税种。《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以3年为期,2001年和2004年分别延长两次期限,目前的截止日期是到2007年10月,但是由于目前美国尚未出台新的规定,因此这一法案很可能会再次延长期限。

  此外,他还表示,《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的实施并不表示美国对所有的网上交易都不征税,目前美国只是对数字产品网上交易不征税,但是实体产品仍然是征税的。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理事赵廷超则认为,网上交易并不是免税港,美国的《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实际上只是为互联网交易设立了一个新的税种,免税也只是免除了新增税。而对于中国而言,广大专家的意见基本一致都认为不应设立新的税种。

  征收方式成为最大难题

  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的专家认为在不设立新税种的前提下,征收网上交易税的征收方式将成为税务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吕本富对记者表示,中国税收体系及其征管手段还不足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成熟和有效的管理。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其次,由于厂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接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使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因而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应由哪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对它行使税收管辖权也难以确定。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更是就征收网上交易税的具体操作提出了三大问题:第一是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存在不确定性,其次是交易金额的准确性很难保证;再一个是应税税率需要区别对待,对于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对于盈利目的还是服务目的都很难界定,目前,服务类都按照4%交税,不进行业务区分,就不尽合理。

  征收时间不宜过早

  对于征收时间的问题,专家们还表示,如果现在开始征税,征收的成本将远远大于征收的数额,得不偿失。更重要的是,这会严重打压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国内网上交易的总额才占国内零售总额的0.4%,而在美国,这一比例大约是12%左右。

  “起码要等到我们的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发展到一定阶段,当然,这个规模必须也要分开来看。”作为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起草人的赵廷超则表示,“如果网上交易的都是法人机构,即使整体交易额只有几元,都应该交税,如果都是一些大学生、下岗职工、自由职业者,那么即使整个网上交易的总额达到了1000亿元,也不应该向这些人征税。”

  在他看来,很多网店实际上都是属于“一人一店”的情形,这样的网店很多都赚不到什么钱,甚至还有一些是亏本的。如果简单地依照营业额来看,这些店很多的月营业额才几百元,甚至更少。真正赚大钱的是那些在线下有实体店的法人机构,或者说至少是有雇工、以盈利为目的的网上店铺,对于这些人而言,征税是理所应当的。

  本报记者 陈亮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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