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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个人网络卖家税费应适当减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1日 13:24  新闻晚报

  晚报讯 据信息时报报道 近日,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一审判决被告逃税,引发网上交易缴税之争。一种观点认为,网上买卖也应纳入税收范围,否则网上交易将成“逃税”避风港。

  对此,专家普遍认为,企业卖家网上交易应缴税,而对于个人卖家,目前缴税还不适宜。

  企业卖家:应足额纳税今年7月,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于一审判决,被告张黎因偷逃税款,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这是全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有人士提出,电子商务交易的空间正以难以想像的速度扩容,越来越多的人乐于上网购物,网络店铺的消费额也越来越大,如果不尽快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税收法则,网上交易或成“逃税”避风港。

  据悉,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各项税收细则,我国在虚拟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网上交易的管理也未成体系。去年,国家

商务部公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规定,但该《指导意见》并不是强制性规定。

  据悉,对于企业网上交易,目前主要通过网上交易平台监管,工商、税收部门只要查看企业的企业银行帐号,就能了解交易情况,足额收税。

  个人卖家:应适当减免不过,对于个人卖家,专家、相关企业普遍认为目前还不宜缴税。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超过一定额度就应缴税,但基于其对社会就业的贡献,应适当予以减免。

  据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杨河律师介绍,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要征税。对于C2C交易,如果每次交易超过200元,一个月累计超过2000元,才需要缴纳增值税。杨河认为,基于

电子商务处于培育阶段,个人卖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免。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博导荆林波认为,网上是否以及如何征税,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在没有充分论证的前提下,不能急于作出结论,否则会扼杀其在国内的发展,加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和企业的义务。因此,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势在必行。”

  作者:陆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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