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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王德全:设立人民币基金没有法律障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 12:09 新浪科技
主持人:我们现在聊一些当前创投界的热点问题,比如人民币基金的设立、合伙企业法这些方面,我们想请王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人民币基金,这是创投界今年非常热的一个话题,您如何看待人民币基金设立的背景,我们为什么要成立人民币基金,而不是之前的外币基金? 王德全:这个说来其实话长了,我在硅谷的时候研究,当时在斯坦福论文研究的是中国的关于风险投资,私有股权投资法律和制度框架,也一直在跟踪这方面发展,其实国内从对外资吸引,对市场的鼓励措施还是一直在尝试的,从01年到03年,特别是五部委,那时候还是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在是商务部,科技部,五部委有一个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规定。那时候其实就是鼓励在中国国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进来之后一定是人民币基金,这可能就是我们讲的人民币基金。 但是那个时候为什么那个规定没有创新的意义?所以基金大家最后还是做了基金在外边设立,被投资企业最后也要到海外去注册,做一些置换,很复杂的结构。 主持人:就是我们说的“两头在外”? 王德全:对,美国的一些学者曾经很看好这个东西,和以色列相比,他们讲一个市场,像中国这种市场,发展中的市场,法律制度不是很依法治国,不是发展特别好的时候,可能没必要搞那么复杂高层次的法律制度,说你最基础的东西还没有发展好,可能搞风险投资还是时机不成熟,其实完全可以借助美国的制度,他的市场,他的中介机构,他的制度都是美国的。像以色列一样,很多市场去美国上市。 我们一度看到很多企业成功地走下去,在风险投资的支持之下做得很成功,但是其实里面付出的代价还是很高的。我说制度的东西更好,我们自己如果有这个表现的话当然没必要到境外去,又付出那么高的融资成本。 就举一个例子,话题稍微远一点,大家看到姚明去NBA打球,整个东方都开始看NBA了,花很多钱去看转播,其实你仔细想想最理想的状态应该是CBA最火的时候,按照我们的规则来游戏,其他的球员到中国来加入俱乐部,西方社会都花那个钱来转播CBA,这个当然是比较理想的状态了(笑)。 现在人民币的这种升值,或者A股市场进一步规律化,监管水平也高了,企业的质量也好了,股市上反映出来的给投资人带来的回报也很可观,这当然是很大程度上对一些境外投资人,一些老牌的风险投资企业都开始考虑在境内设立基金,在境内投企业,最后境内推出,这是一个。当然制度上除了我讲的03年五部委的文件管理规定,还有去年的《合伙企业法》。 主持人:对,这就是我们要聊的下一个问题,我们要成立人民币基金还必须有一个制度上的基础,就是我们下面聊到的《合伙企业法》,这个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我们也请王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它主要有哪几个核心内容?主要解决的是哪些问题?为我们人民币基金的设立做了基础? 王德全:我尽量简练,《合伙企业法》是97年的时候就通过了,去年2006年只是一个修改,最简单讲,合伙和公司有什么区别?非常简单一点,这是一种不同的商业组织形式,最早可能是主仆关系、代理关系,最后慢慢大家需要有分工,需要有合作,组织在一起形成一个合伙,后来才是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慢慢改革、递进发展的一个过程,到后来才有股份有限公司,去上市,把股东进一步扩大,把想赚钱的人钱放在一起给那些能赚钱的人去赚钱,所以这个是法律制度史上非常了不起的革命性的东西。 但是为什么合伙这种很古老的商业组织形式还存在呢?因为它有它存在的道理,比如说我们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度,一些专业的服务机构可能用合伙制度更合适,因为他没有别的资产,只有人,还有其他一些机构也是适合的,比如投资机构也是一样的,他主要是靠人的,所以它存在有道理。和公司相比它在承担义务上有两个区别,一是承担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上不一样,合伙人是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的。 主持人:就是指的普通合伙人。 王德全:对,但是在纳税上面有一些优势,他不是两层征税,合伙企业是不分所得税的,因为你个人资产和合伙人的收益是混在一起的,所以就不能一直给你征税,所以他在税收上可以优惠。 主持人:普通合伙人就是投资家,就是基金的管理者。 王德全:对,往往是一个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投资公司,他进来在一个基金里面做普通合伙人,同时其他的像养老金,其他一些机构投资者,像大学的基金,还有一些私有家族的基金,或者上市公司的钱,他拿来是不能承担无限责任的,他是承担有限责任,就是以出资额承担责任。 主持人:在风险投资公司里面基金的管理者,这个GP(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王德全:对。我们这个合伙企业法在修改之后加入了有限合伙的一种方式,是允许有限合伙企业的存在,也对他们之间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些约定,这些约定也不是死的,最终还是靠合伙人之间来进一步约定,这个其实对境内的基金设立有帮助,对合资的基金很难适用。 主持人:其实我们在设立这个基金的时候如果是中外合资肯定有美元进来,或者有外币进来,那外币进来的话它是要转换成人民币进行投资? 王德全:基金是在境内设立,进来投资的时候要以人民币的形式投,因为投境内的企业,这时候就没必要再做“红筹”,境内设立基金,境内投资,将来希望境内上市或者卖给境内的企业,也可以卖给境外的企业,退出上也是慢慢越来越畅通。 主持人:这里有一个问题,除了“75号文”和“10号文”,75号文之后又出了一个“106号文”,这个“106号文”主要对“75号文”进行了一些补充,王律师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106号文”的核心内容? 王德全:我发现你对最新的东西跟踪很紧的(笑)。“75号文”是5月底刚刚出来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在这之前还有一个“78号文”,是关于在境外上市的企业里持有股票期权的创业者、管理团队和员工,参与员工的持股计划也要去外汇管理局进行备案,不然将来在行权的时候使用外汇在解汇的时候都会有障碍。 主持人:那“106号文”呢? 王德全:106号文”是对“75号文”进行了一个细致的解释,而且有一个新的东西在里面,我们也在进一步和国家外汇局,北京市上海主要的外汇管理部门沟通,这里好像有一个东西影响蛮大的,就是说如果境外的“SPV”(特殊目的公司)设立不足两年,他在返程投资的时候,做外汇登记外汇管理是不给你做外汇登记,不支持做返程投资的,所以这就意味着你现在刚刚看好的创投企业,大家谈好了投资了,想再做红筹的话拿到境外重新做充足,在境外设立“SPV”,再返程投资就很难实现了,因为你没有两年的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 主持人:它跟2006年9月8号出的“10号文”还是有一些关联的。 王德全:对,有一些关联,“10号文”就更深远了,更大了,因为它涉及到的政府部门更多,不光是返程投资的影响,还有证监会也重新介入,还有并购的,换股的,还有反垄断,还有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10号文”影响更深远,我们刚才讲的75、78、106都是外汇管理的角度,但是都是值得引起注意的,确实有很多新的东西。 主持人:由于聊天的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聊天也就到这里,我们其实有更多的话题想跟王律师进行交流,有更多细致的问题需要一起探讨,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的话题就进行到这里,谢谢各位网友,也谢谢王律师能够在百忙之中抽时间来参与我们本次聊天,非常感谢! 王德全: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聊天仅代表我本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法律意见,也不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观点。谢谢。 (本次访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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