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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投诉网法律依据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 02:13  第一财经日报

  黄树辉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315投诉网一直宣称自己是由各大新闻媒体记者、律师及热心公益人士共同发起的大型公益性消费维权平台,广州三投文化传播公司利用这个平台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服务,即无偿接受消费者投诉,有偿为企业做广告和宣传。不过,在7月初之后,网站上原来公布的数十家媒体的记者名单和律师名单均已不再对外公布。

  白大夫代理律师任小宪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对该网站的做法提出了质疑:“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问题:你可以接受谁的维权,你有没有资格进行维权。”他认为,315投诉网站仅仅是一个网站,并非什么民间维权组织,更谈不上民间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因此,315投诉网代理律师杨河认为,这就是315投诉网所有行为的法律依据。“监督的方式有若干种,但很多单位和个人都不知道他们有这个监督的义务,反而把监督当成了一种政府部门才拥有的权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萧瀚也向本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民间

维权组织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定义,至少我没见过。实际上,叫什么名称并不重要,重要是他们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要求。”

  与此同时,关于315投诉网是否有资格使用“315”这一极具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性维权标识,也同样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在天河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提到,三投公司所经营的“315投诉网”并非工商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工商行政部门也没有授权其受理消费者投诉,其未经允许在网络上刊发消费者对相关项目产品质量投诉,其本身行为已构成违法。

  然而,杨河律师表示,民事权利不同于政府公权,政府行使公权必须经过相关授权,而企业或民间组织行使民事权利并不需要授权。

  杨河同时强调,315投诉网所处理的消费者投诉不同于工商执法意义上的投诉受理,仅仅是一个投诉信息传递。同时,该网站已经明确说明自己不具任何官方背景,而是一个民间维权网站,更未在工作中冒充过工商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委员会。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国于1988年正式引入315这一主题。可见,“315”仅仅是一个日期,是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代名词,目前仍不属于某个组织、政府专有,包括工商管理部门。

  国内著名法学专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也对禁止民间使用“315”标识的观点持反对意见。

  但是,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知识产权理事会副理事长吴维丁律师则认为,“315”毕竟不同于一般

商标,其所代表的特定含义决定了不宜随意使用。同时,吴维丁还对目前“315”标识混乱使用状况表示担忧:“对于‘315’的使用权,国家应把它规范起来。”

  目前我国类似于315投诉网的民间维权网站和组织,正在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维权参与力量。这种参与力量正在推动着我国的民间维权,从过去散兵游勇式个人维权,向着公司化、组织化的维权模式过渡,而网络技术的运用则为这种维权模式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对于这种民间维权力量的涌现,萧瀚表示:“从趋势上来说,我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兴起中的民间维权网站或组织,可以看成是正在健康形成的公民社会的一部分。”

  民间专职打假人士王海也表示,民间维权是对公权维权的一个重要补充,这也是一个发展方向,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包括一些营利或非营利性组织,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从而更好地监督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贺卫方教授认为,一方面是企业缺乏对消费者的责任感,另一方面现有公权救济渠道不够畅通。“两头都有问题,这表明整个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着缺陷。”

  “民间维权组织的涌现,固然与这些无奈有关,但即使在政府行为非常到位的社会里,也不能指望政府解决一切问题。”萧瀚向本报表示,指望政府包揽一切本身就是不现实的,所以无论什么样的情况,民间维权组织都会兴起——只是当现实中政府行为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时,他们的兴起也就更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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