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缺席国内首例Adsense被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 02:57  第一财经日报

  面临双面诉讼“跷跷板”

  熊立

  昨天上午,备受业界关注的个人站长起诉谷歌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36法庭首次审理。但是此次审理的内容并非与Google Adsense的无效点击直接有关。

  原告段小龙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由于谷歌的合同条款规定合同受美国法律管辖,所以本次诉讼提出将该纠纷的管辖权确定在国内,只有这一诉讼胜诉后,才能提起无效点击合同纠纷诉讼。

  本次庭审并未宣判,一方面是被告谷歌公司未出席庭审,原告也需要补充证明材料。

  段小龙表示,如果谷歌公司继续态度傲慢不予理睬,他将会考虑联合众多的个人站长在美国发起集体诉讼。

  截至记者发稿,谷歌公司尚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谷歌“跷跷板”

  和众多的个人站长一样,作为广告发布者论坛Adsenser.org的站长,段小龙选择Google Adsense为网站带来一些广告收入。Google Adsense是谷歌在全球的广告联盟产品,网站主可以在其网站上投放系统自动匹配的Adsense广告,然后从谷歌获得广告收入分成。

  谷歌广告模式受到双面攻击,首先是客户关于点击欺诈的诉讼,而为了规避点击欺诈,谷歌会把个人站长带来的广告点击中的一部分认为是无效点击。而个人站长对于评判无效点击的标准却不知情。

  段小龙说,谷歌从来不公开它判断点击欺诈的标准,每次回答站长们的疑问也是格式化“冷冰冰”的邮件,谷歌总是称“我们有先进的技术保证公平”,至于具体标准,向来都是语焉不详。

  段小龙认为直接的后果是,他和论坛上不少个人站长的Google Adsense分成收入近来下滑明显,单次点击的价格也在降低。

  段小龙因此提出了国内首例此类诉讼。“我就是让众多的网站站长们有和谷歌平等对话的权利,督促它修改‘霸王条款’,最后要求的赔偿数额只会是象征性的。”段小龙说。

  事实上,作为连接广告主和网站主的桥梁,谷歌等搜索引擎公司也并非只是为了对网站主“刻薄”。无效点击对于谷歌而言是一个“跷跷板”:无效点击的标准过于严格,广告主可以少花“冤枉钱”;标准过松,网站主则能获得更多的收入,“跷跷板”的平衡,由谷歌掌控。

  段小龙则认为,长期沉默的网站站长让谷歌的“跷跷板”偏向广告主一端。

  管辖权讨论的意义

  由于在谷歌和个人站长的合同条款里,写着该交易受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管辖,所以个人站长要想在国内告谷歌并非易事。

  一直关注此案的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刘春泉认为,如果是作为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关于涉外管辖的规定,如果涉外合同约定了管辖地,则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资深互联网律师、北京盛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于国富认为,如果按照案由为侵权行为,则归属地应该是侵权的行为地、结果地和被告的住所地。

  于国富说,相对于谷歌公司,网站站长相对弱势,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可能不对等,因侵权为案由,该案的管辖地可以在国内。

  “如果管辖地被判为在美国,有此先例后,就意味着以后国外的

电子商务公司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国内开展业务,可以不遵守国内的法律,出了纠纷也要国外解决。”业内人士表示出如是担忧。

  谷歌2007年第一季度的财报显示,其从Google Adsense上获得的收入为13.5亿美元,占总营收的37%。一般来说,个人站长获得广告收入的80%~85%,而谷歌获得剩余的20%~15%。按照这一比率推算,全球站长们2007年第一季度可以从谷歌分得70亿美元左右的收入。

  据段小龙估算,2006年,国内个人站长从Google Adsense上获得分成在8000万美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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