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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 10:31  中国新闻周刊

  温再兴: 互联网行业要大力倡导知识产权保护

  不久前,美国决定就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引起世人瞩目,在中国,网络搜索巨头Google公司因输入法问题,首次遭遇“侵犯知识产权”的指责。这些纷争的背后,一方面折射出知识产权争端日益成为国际企业间和我国经贸摩擦的新热点;另一方面,反映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

  互联网作为信息社会的最大载体,知识产权保护体现出的复杂性超出想象,除了显性的盗版侵权问题,还有隐性的技术专利问题。我们知道,自主创新是科技发展的灵魂,互联网行业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依靠创新,又是大众媒体,吸引眼球需要创意。由于网络技术复制成本低,有些企业实行“拿来主义”,不愿投入研发,如果大家都坐享其成,不去创新,这个行业就不会健康发展。

  创新与保护是一个系统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因此,要学会利用知识产权规则保护自己,要普遍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知识产权,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竞争”的意识。创造、运用、管理好自己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增强竞争力、参与全球化竞争的必由之路,互联网企业要以正常的心态面对国际竞争,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怕打“官司”,而只要有理有据,就要大胆拍案而起,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中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互联网的行业差距较小,某些领域甚至已经领先。信息时代,拥有网络竞争优势对一个国家非常重要,中国互联网企业应共同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合理保护创新,应对竞争。

  许超: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三个进步

  早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两个条约:版权条约及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把网络环境的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一样看待,同等保护。为了保证网络著作权的安全性,又专门制定了安全条款,一是如果在网上设置了加密技术措施,其他人不得擅自解密,还有一个是和这个作品、表演或者是录音制品有关的一些信息,不能随便篡改。我国已经加入了这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今年的6月9号开始正式生效。

  网络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后来发现,如果动不动就追究责任,发展会受到阻碍。于是,美国1998年通过数字侵权版权法,欧盟1999年和2000年通过两个指令,中国2006年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专门对四种ISP给出一个豁免规定,只要他们履行了法定义务,就可以豁免侵权责任,这就是“避风港制度”。

  目前,网络技术发展引起了一些新问题,对于第三代多点对多点的BT下载技术,各国解决办法不完全统一。有的是直接追究在线终端用户的责任,有的是追究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美国的说法叫帮助侵权,我国叫共同侵权的责任。

  网络新技术可能在立法时没有考虑或者根本没有发现,现在怎么解决?其实,不论从立法或执法角度看,都没有离开传统的版权保护原则,就是法律一旦赋予排他性权利,他人就有义务尊重,除非极端的例外,一般情况下如果未经许可就使用,那要承担侵权责任。

  曾武宗:专利如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互联网涉及的软件主要受版权方面的保护,但在有些软件技术方面,比如说

输入法,可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三方面的要求,要经过申请、审查、授权之后,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对于输入法,国家知识产权局曾经受理了相当多的这方面的专利申请。如果纯粹是一个输入方法,保护起来比较麻烦,专利法第25条专门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不受专利法保护。但是,如果把输入方法做成一个技术方案,比如说把它与硬件操作联系到一起,就能够作为一个专利法保护的主体。

  在我们国家获得专利权之后,所受到的保护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就是通过行政执法来保护,我国至少在省或者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里有进行专利行政执法的职能,另一种司法的途径就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国外专利保护一般是用司法途径,我国是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同时存在。

  企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后,保护创新就是自身的一个需要,创新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知识产权问题,但不同环节享有的权利或者说保护的形式不一样。具体到输入法,不管它怎么与硬件结合,行使哪一项技术方案或者说没有这样,它肯定是一项知识的成果,一项智力成果就必须有保护途径,不管它是不是已经申请了专利。

  柯恒:“网络著作权大锅饭”不合法

  美国认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一个主要条件是有没有恶意的侵犯行为。恶意的证据是什么,原来是以利润为目的?但没有利润目的,还是可以危害别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美国一个学者发现一个新软件,上载提供给他的朋友,公诉官就起诉,而法官没法判罪,因为当时的刑法将以利润为目的作为判罪条件。后来立法机构发现这个问题,修改后专门规定了“著作权大锅饭”不合法。这个在网络时代特别普遍,一些传统的知识产权问题,虽然面临网络的挑战,但网络也为我们提供一些很好的机会,许多中小企业就可以在网络实现自己的发明创意。

  王小川: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中国机会

  搜狐跟Google专利之争,我们不光谈保护,也要看它背后的原因,看是不是有经济、文化和技术之间的冲突。

  和美国比起来,我们整个产业的现状是有知识,没产权!外国品牌和专利下蕴藏的技术,有非常大的比例是中国人做出来的,但最后产权是别人的。这种现状代表的是国力之间或者经济文化之间本身的一个较量,

中国经济发展了,这种冲突将越来越明显。

  一个国家或者一个企业的强盛,已经从硬件制造转向了软件再转向了互联网服务。在互联网,中国有机会做出更多的知识产权来,真正跟国际的力量去竞争,拼音输入法,事实上是星星之火,第一枪打起来了。

  中国的专利中关于输入法的是比较多的,输入法的社会价值我们很早就看到了。现代社会除了物质,精神领域和文化同样很重要,通过更加便利的输入,能够提高全民表达和信息分享能力,会使得更多的中文信息进入互联网。

  现在,技术的进步把人适应机器变成机器适应人,接下来要用人工智能的方法,用程序去减低字的重码,这里面有两个问题要解决。第一个是词汇,新词在词库里没有,要做一种词汇的发现,这里面有技术也有人工的劳动。Google的声明已经公开道歉了,这是对版权的一个恶意侵犯。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用一个新的技术方法来发现互联网上的使用频率,把互联网看作一个大的使用库,通过搜索引擎精心选择怎么去对应或者去注解和覆盖拼音,就像用词霸翻译英文解释一样。通过搜索学习语言的方法,搜狐在2006年发布时就申请了专利,这个词典不是放在网上就可以直接拷贝过去用的,而是做成编码放在输入法软件里,供用户下载的。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创新,现在,总体看美国科技比中国领先,但互联网作为我们获得知识产权的一种起点,其中的冲突代表了跟国际品牌进行的较量,这只是中国企业一个发展的起点,需要通过搜狐与Google的这个争端,激发起中国所有这样的企业加强申请知识产权或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的意愿。

  郑胜利: 整体构造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权,是特意授予一种权利来承认智力劳动的财产价值。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国际上目前的协议就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中讨论的知识产权有几种:专利、外观设计、版权、

商标与商号、地理标志、还有集成电路设计。

  现在一个手机就可能有上千件专利,而一项不该授予的专利如果授予了以后,要把这个专利废止,在美国要花一百万美金。既然牵涉到这么多的问题,我们应该把互联网知识产权放到一个整体制度层面来思考,构造一个合理的法律制度,考虑到背后的利益,处理好其中的冲突,使得整个社会机器顺利运转,才会真正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张楚:互联网对知识产权的挑战

  文明国家有一个原则,法官不能因为没有立法而不受理案件,但是互联网的确对整个法律提出了全方位挑战,因为网络发展太快了。摩尔定理说隔18个月它的产业要升一级,但是立法又需要多长时间呢?

  互联网的本质是一套规则,如果不遵守规则就不可能实现网上资源的互联共享,另一方面,知识创造形成新成果又要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产生和使用可能会有一些新的特点,另外由于新技术的出现,可能会产生一些新的利益点或者说新的权利。目前,一些新的争议不断出现,对这些争议如何进行协调?如何对产业链或者是各个利益群体之间进行协调?都是我们网络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

  去年,我国颁布信息网络传输权保护条例,就说明我国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特别的重视。但是,不能把保护知识产权只定位在政府层面上,知识产权应该是企业自主作为的一种思想,由获取保护来激发自主创新,这才是保护的目的。

  知识产权是智者的权利,因为它规则很复杂,必须要善于应用,但同时也是一个强者的权利,因为前期研发,权利的获得、中期的维护,都需要大量投入。

  现在,我们的知识产权战略不仅在宣传层面上,而且在执法保护层面,应该在资助鼓励创新型企业尽快获得知识产权上多做工作。像搜狐这样的企业能够学习外部经验,掌握应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是值得肯定的。这种权利冲突是中国产业发展的一个必然,是对原来凝固的、滞后的、不适应的制度一个冲击,是重新达到平衡的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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