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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因侵犯名誉权被判向律师公开道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20:1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 4月27日电(记者 李京华)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在无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公开做出律师张某某骗取百度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合同》,并以该合同欺骗其他客户起诉百度公司牟取个人私利的陈述,客观上误导了社会公众对张某某行为的客观评价,侵害了张某某的名誉权。 记者27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中院日前终审判令百度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张某某公开道歉。 据法院介绍,2006年6月,北京律师张某某因与百度公司在履行竞价排名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张某某撤回起诉,并以较低的价格在百度做竞价排名广告。同时,百度与张某某约定,双方均须对约定内容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披露,违反保密条款的,违反一方应该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06年9月,百度公司企业市场部总监舒某却发表张某某向百度提出巨额索赔以及缺乏诚信、不具备律师职业操守等言论。为此,张某某以百度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百度公司则认为,与张某某签订协议后不久,张某某即违反保密约定向媒体公开了部分保密内容,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百度公司的行为属针对张某某违约行为所进行的自力救济,对张某某提出批评属于正当的评论,并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一中院认为,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百度公司的员工舒某曾在文章中称:“谁知道张某某转身就拿着这个合作协议欺骗百度其他客户,暗示自己状告百度获得了巨额赔偿,可以代理其他客户起诉百度获得巨额赔偿……”仅就此事实而言,百度公司并无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所说的情况为真实。百度公司在无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公开做出张某某骗取百度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合同》,并以该合同欺骗其他客户起诉百度公司牟取个人私利的陈述,客观上误导了社会公众对张某某行为的客观评价,导致其名誉权受损。百度公司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据了解,律师张某某与百度公司的诉讼一共有3起,第一起是百度公司起诉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第二起是张某某起诉百度公司违反和解协议导致联营合同纠纷,要求百度公司赔偿违约金70万元。第三起即是此次张某某诉百度公司名誉侵权案。一审法院已经分别于2006年12月对前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某均败诉。现两案已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尚未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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