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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小秘书判赔94元 反流氓软件联盟首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 07:59  每日经济新闻

  严剑漪 通讯员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先后起诉了中搜和雅虎公司之后,由网友自发组成的反流氓软件联盟以何先生为代表,又将第三家“流氓软件”提供商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下午13时30分,这起沪上首例“流氓软件”引发的侵权纠纷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浦东新区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很棒公司)赔偿原告何先生经济损失94元,何先生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流不流氓”各执一词

  “明明是在下载QQ密码防盗专家特别版共享软件,却不知不觉被强制下载安装了什么很棒富媒体广告软件,然后电脑就不断弹出广告窗口,弄也弄不掉。”想起自己的下载经历,何先生就气不打一处来,“后来我在登录被告网站时,发现其设有‘在线技术支持’按钮,我还以为可以修复电脑故障,谁知点击之后才发现,自己的电脑又自行安装了富媒体软件。”据何先生的代理律师介绍,自从整合富媒体的“很棒小秘书”软件被强制安装后,每当何先生上网,“小秘书”就会占用电脑CPU的使用率和内存空间,导致电脑运行速度缓慢,电脑无法操作。为了修复这个“顽症”,何先生不得已请了电脑公司的人来赶走“小秘书”,并为此支付了150元。

  何先生认为“很棒小秘书”侵犯了他的知情权、选择权,也造成了他的财产损失,此外,被告通过“小秘书”软件整合的富媒体记录他的网卡物理地址,分析他的搜索行为和上网习惯,极大地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制造和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传播“很棒小秘书”软件,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他的修复损失。为纪念反流氓软件联盟的成立时间——9月4日,何先生特地说明,自己只要求被告赔偿150元中的94元。

  对此,被告很棒公司却认为,他们提供的”很棒小秘书“软件都是免费的,属于赠予行为,只要该软件的使用不导致用户电脑受损,就应认为赠予人尽到了基本义务,而且很棒公司在网站首页设有关联网名产品的介绍,并为用户提供了客户服务联络渠道,以合理方式进行了全面告知。“在下载时,我们还有软件许可协议,通过这份协议,用户完全可以充分知晓软件的功能、风险、卸载等状况,从而决定是否安装。即便安装了,你要是不喜欢,完全可以不支付任何代价而彻底有效地进行卸载,根本不会造成任何财产损害。”被告律师在庭上表示。

  法院判被告侵犯“三权”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何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他于去年9月19日在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申请的公正保全网页证据,证据显示,在安装“很棒小秘书”的过程中,网页弹出“很棒小秘书软件许可协议”。该协议包含了版权声明、用户禁止行为、免费使用和个别授权、使用风险、隐私声明等条款,但未包括介绍”很棒小秘书“软件的功能条款,也没有任何涉及富媒体软件或关联网名产品功能的内容介绍。

  很棒公司也提交了其去年9月26日在北京市公证处所做的网页公正保全材料,从该材料来看,“软件许可协议”内容增加了关于“很棒小秘书”软件功能的介绍,其中特别表述了关联网名产品功能,如果用户不喜欢该功能,可以到电脑添加或删除程序中卸载富媒体软件。

  法院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法律规定的,提供方应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被告向公众提供免费软件下载,原告接受下载,双方即形成软件使用的消费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被告应尽充分的告知义务,以利于原告的知情和选择。但公证证据表明,被告只告知了”小秘书“软件的功能,而未告知其中含有富媒体软件及其功能,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了该软件并受到该软件所带来的困扰,故很棒公司的不当行为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了侵犯。

  原告何先生发现并不需要且还会带来困扰的软件后,有权予以删除。作为一名普通上网用户,求助于专业的信息技术公司并为此支付清除软件的费用符合常理,而删除该软件所产生的费用显然是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对此应承担责任。

  至于何先生提出的隐私权,法院认为,何先生输入的关键字系向商业运作的搜索引擎或地址搜索栏提交,并非私人之间信息的秘密往来。富媒体软件根据提取的关键字取得相匹配的广告链接,并按照记录的计算机终端网卡物理地址发回给富媒体软件客户端,其在运行这些功能时,并无从判断原告的真实身份及其私人信息,故不存在侵犯隐私权之说。

  但法院也指出,何先生要求“立即停止制造和通过网络或其他所有途径传播整合富媒体的‘很棒小秘书’软件”的诉请,意在规范被告传播软件的行为,但作为民事权利人,何先生只能在其作为软件用户时可对软件提供方享有相关权利,而且证据显示,被告最迟已经在2006年9月26日采取措施,在“很棒小秘书软件许可协议”中明确表述了关联网名产品功能及卸载方法,故法院对何先生的这项诉请不予支持,至于公开登报赔礼道歉等诉请,由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要回去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反流氓软件联盟:该案具有标杆意义

  针对这起“流氓软件”引发的侵权纠纷案,反流氓软件联盟发起人董海平表示,这是该联盟在北京外宣判的第一起案件,也是反流氓联盟胜诉的第一起案件。该联盟自2006年9月4日开始诉讼起,在促进立法、安全厂商查杀、部颁标准制定、个案的胜诉方面达到了预期目标。

  董海平指出,该案的胜诉对反流氓软件的进程具有标志性意义,普通网友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反流氓软件联盟会总结该案胜诉的原因,为遇到流氓软件侵害的网友提供帮助。该案的胜诉也对仍在涉嫌制造和传播流氓软件的企业敲响了警钟,普通网友的电脑并不是任人宰割谋利的战场,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完全有更多的盈利模式,靠虚假流量及强行弹出的广告获利并不可取。

  为该案提供义务法律援助的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游闽键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流氓软件的制造与传播者已经严重侵犯了计算机用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流氓软件的制造与传播者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非法剥夺了计算机用户的知情权等。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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