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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周刊:链接泄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 15:39 新世纪周刊
-本刊记者/欧阳海燕 新浪科技链接博客内容,导致网通、电信“君子协定”曝光,这算谁的责任呢 虽然早在中国网通与中国电信两家签署“互不侵犯协议”之初,媒体上就已经风传两家停止竞争、展开合作的消息。但奋战在新闻前线的记者们没有料到,两家签署的协议原文竟被一位“公民记者”抢发了头条,而且这一被抖落的“猛料”,经新浪网科技时代频道的精心打扮,成为一时间最具含金量的独家新闻。 博客曝光内部协议 2月28日,新浪科技频道以《电信网通全面停止竞争协议曝光》为标题发布文章,称“2月27日,针对业界备受关注的‘电信网通停止固话竞争’一事,新浪科技独家获悉了一份两运营商签署的合作协议,详细透露了双方将停止在对方领地竞争的内幕。这是2001年中国电信拆分为南电信、北网通后双方关系最大的一次变化。” 点击文章底部的链接,便会进入了一个名为“北在野的BLOG”的新浪博客。博客主人“北在野”于2月28日10点04分发表了题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作协议”的文章。文章所反映协议的内容为两大固网运营商在对方运营区域内停止投资,全面停止竞争,甚至强制性规定,2007年,中国电信北方10省投资预算不超过30亿元,收入预算不超过55亿元;中国网通南方21省投资预算不超过70亿元,收入预算不超过105亿元。 早在2001年11月,国务院批准《电信体制改革方案》,重组固网运营商,将原中国电信的资源划分为南、北两个部分。北方部分即现在的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南方部分保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名称,此举意在打破中国电信的垄断,提高固网运营商的经营能力,加速电信行业市场化。然而时隔6年,两家私下签订“互不侵犯”的全面停止竞争协议,似乎与国家监管部门的初衷背道而驰。 关于这份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已有中国网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层人士向媒体透露,该协议是在春节前几天签订的。“目的是不搞恶性竞争,不打恶性价格战。”该人士还表示,双方已经为此酝酿了两年的时间。 轩然大波就此引发。批判者认为,这次双方私下“化干戈为玉帛”,无疑有悖政府监管部分的初衷,同时也造成了新的垄断,这意味着倒退。支持者认为,两者此时联手标志着国内通讯市场的逐步成熟,体现了固化运营商明确的战略调整,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中立者认为,这一协议的影响究竟如何,究竟是垄断共谋还是市场竞争所需,有待政府监管部门作出判断。一时之间,众说纷纭。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新浪科技在一片混乱声中赚足了公众眼球。 侵权的现实和追究的难题 有消息说,网通最初得知这个消息后觉得很愤怒,但接下来却迟迟没有进一步的行动,原因就是对如何采取行动感到迟疑。 针对内部协议的曝光,有法律人士指出,这样的曝光是不合适的。北京市衡石律师事务所王涛律师认为:“新浪网的这种为了新闻卖点,不负责任的推波助澜做法已经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甚至,有可能侵犯的是国家秘密。”按照我国关于保护国家秘密的相关规定,“北在野”博客及新浪网并不被排除侵犯国家秘密的可能性,如果被认定属实的话,则当事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但也有法律人士认为,事情并没有那么严重。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张真律师说:“从事实上看,虽然中国网通和中国电信并没有公布二者合作协议的原文,但二者在春节前签署协议的消息早就已经有所传闻,而且早在‘北在野’博客公布协议原文的前一天,也就是2月27日,《北京晨报》已经报道了双方签署‘规范竞争’新合作协议的消息,并且公布了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所以,个人认为,‘北在野’博客公布的协议原文已经不再是商业秘密了。因此,在协议内容不构成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谈商业秘密侵权,也就没有意义了。” 新浪网未对此事发表意见。 自律公约难以免责自从博客这个网络新媒体诞生以来,它所引发的麻烦就从未间断。博客的言论自由,同时也带来了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尖锐对立,并带来相关的诸多法律和道德的双重问题。2006年1月,一旅美博士在自己的博客上传授原子弹的制作方法。据说该博客上所传授的制造手段虽然简单粗糙,但是确实可以产生核爆炸,其内容已经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博客引发的案例,在中国已经层出不穷,比如在号称“中国博客第一案”中,原告南京某大学教授陈堂发发现在中国博客网上托管的个人博客“K007”用“猥琐人”、“流氓”等侮辱性的语言,对自己指名道姓地辱骂。陈堂发最终以侵犯名誉权为由,以替代责任承担的方式将中国博客网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被侵权人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此外,看似自由的博客还经常涉及到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比如2006年3月,女博客秦涛起诉搜狐网站未经其允许擅自转载其在博客上发表的文章,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而近年来,在博客上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案例渐渐引人注意,比如Google某员工因为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开了外界难以刺探到的公司密闻而被解雇案即属典型案例。 在此类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因博客文章的内容所累,承担连带责任,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于是,2006年4月19日,博客网发起并联合和讯、新浪、搜狐等19家博客网站共同签署了中国首份《博客自律公约》,希望通过网络自律来减少相关纠纷的产生。 王涛律师认为,由于博客具有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仅靠相关主体的自律,就如同试图用道德来约束违法犯罪行为,很难收到有效的成果,故必须引入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进行规范和监管,引导、保障博客的健康发展。 王涛律师称,目前博客日新月异的发展已经令相关网络规范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不过据悉,相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考虑网络立法规范博客行为。2007年3月12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北京团代表、新闻出版总署署长龙新民表示,目前网络上盛行的博客、播客等信息传播方式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并将着手根据其类别纳入有关部门的管理范畴。 龙新民说:“我们将在充分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维护健康、活跃的互联网出版环境。”“我们必须看到,在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政府监管措施和手段都面临新的考验。”他坦言,博客、播客等网络新宠因其定性难,而成为新课题之一。 声明: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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