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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驴传播影视片遭索赔3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 07:25 新闻晨报

  香港电视广播公司向上海某公司索赔30万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记者毛懿

  晨报讯 “电驴”、BT……这些在互联网上大行其道的P2P(点对点)免费下载工具,越来越成为影音公司的眼中钉。昨天,记者获悉,上海一家公司因涉嫌传播《陀枪师姐IV》被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起诉,索赔30万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黄先生在2002年对P2P开源软件eMule(俗称“电驴”)进行汉化改写后,创立了VeryCD网站,又于2005年6月成立了上海维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形式运营该网站。早在2003年9月,《陀枪师姐IV》已经通过eMule汉化软件和VeryCD网站上传播开来。拥有该连续剧著作权的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表示,网站的这种行为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了方便,是一种帮助侵权行为。

  上海维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则表示,网站是以“分享互联网”为主题的社区网站,用户可在网站发布链接,其他用户可使用eMule软件对其链接进行下载并交换文件内容。“这个过程是由用户操作完成的,是用户之间的交换,网站上不存在文件内容,也不存在《陀枪师姐IV》作品。”该公司表示,即使网站存在《陀枪师姐IV》作品的链接,公司也在接到通知后立即予以删除,没有对这一作品进行任何复制、发行和网络传播的行为。

  经过浦东新区法院调解,黄先生承认其在VeryCD网站上基于P2P技术而产生的行为导致《陀枪师姐IV》被传播,该行为严重侵犯了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此深表歉意;同时,自愿支付赔偿金8万元。

  [新闻延伸]

  下载后未断开BT应承担侵权责任

  BT和“电驴”都是P2P软件,虽然两者使用的网络协议不同,但本质上还是点对点的下载软件。2005年,由于利用BT技术在网上发布电影种子,香港男子陈乃明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分发侵权物品、损害版权持有人的罪名判处3个月监禁。这也是全球第一例因为在BT上传播影音文件被处以刑罚的案例。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是BT等P2P软件的口号。在这种网络共享方式下,下载文件的人同时也是文件提供者,下载的人越多,下载速度就越快。目前随着美国连续剧《越狱》、《英雄》等电影、电视剧的热播,下载电视剧的BT使用者似乎也在涉嫌侵犯

知识产权

  “个人出于学习、欣赏等非商业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或软件的,不构成对他人版权的侵犯。但是,如果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或者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或软件,则属于侵权行为。”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表示,尽管我国对于P2P方式下载和传播他人作品或软件并没有专门性规定,但是编制BT程序供他人下载作品的人,应该承担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责任。

  王展表示,个人用户利用BT下载供自己欣赏,不构成侵权,但是下载完毕后保存至计算机硬盘,如果未断开BT运行或者以后运行BT,那么该用户保存的作品或软件数据就构成其他网络用户下载的种子,此时,该个人就应该承担传播他人作品或软件的侵权责任。

  “BT使用者一般需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第一个上传种子的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王展表示,此类P2P软件诉讼在中国并不多见,主要是著作权人无力查找网络传播的证据,如果追究个人的责任,又要面临诉讼成本问题,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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