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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电子机票应告知在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14:1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 任羽中) 销售电子机票应事先告知使用方法、退签转条件、可携带或托运行李的情况等信息,否则发生消费侵权行为,航空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昨天,上航、东航、国航上海基地、南航上海基地等11家航空公司在沪签署《电子客票服务公约》。据悉,这是全国航空业首次就电子客票进行服务承诺。 据了解,由于配套设施、维权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本市的电子机票呈现出“叫好不叫座”的状况。在去年有关机票的投诉中,超过三分之一的消费者对电子机票表示不满:网上或电话订购电子机票后,到机场后才发现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与输入的资料不符,不能办理登机手续;经营者未告知电子机票使用权限,如不得改签、签转、退票等;网上订票乘运信息告知不全,如各航空公司运输总条件、旅客可携带或托运行李的额度等;电子机票订购价与航空公司实际运价不符;航班不正常时,旅客办理改签、签转手续复杂导致延误。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次《公约》要求航空公司全面履行“告知在先”的义务,11家签署《公约》企业的百余家机票代理点都要履行这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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