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百度携昔日仇家百代敲开“盗版”坚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 15:13 IT时代周刊
《IT时代周刊》记者/丁菲菲(发自北京) 相互敌视多日之后,百度CFO王湛生和百代中国区主席黄伟翔于日前一起将压在两公司身上的“坚冰”彻底打破。 1月16日,北京香格里拉大酒店,百度和百代双方共同签署了在数字音乐上的全面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后者授权前者使用其所有华语歌曲,供网民在MP3搜索上免费试听,两家公司还同意今后将通过广告商的赞助进行分成。此外,百度MP3上特别设立百代音乐专区,在该专区页面上将有广告商提供内容,百度百代正是通过这些广告获得利益分成。 以前,四大唱片公司(华纳、百代、哥伦比亚和环球)对百度未经许可贸然提供MP3下载颇为恼火,甚至不惜法庭上见。然而,作为四大唱片公司之一的百代突然“叛变”并与百度化敌为友,令当初与其联手起诉百度的其他六家唱片公司有点不能接受。 难道搜索引擎服务商和唱片公司真的寻求到了“双赢”的合作模式? 诉讼联盟很不满 “与百代的合作意味着互联网产业和音乐公司一起找到了共赢的商业模式,并为其他的公司合作提供了一个范本。”百度CEO李彦宏如此评价双方达成的协议,黄伟翔也“正在考虑是否撤诉的问题”,他认为“诉讼不过是知识产权和各种载体变革之间的斗争”。 “所谓不打不相识,在官司的进行过程中,百代就已经同百度在进行接洽,而这一接洽也经历了多次反复。”黄说。 而仅在两个多月以前,百度和百代还是形同水火的“敌人”。 2006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国内外7家唱片公司(“四大”加上上海步升、新艺宝和正东)联合提起的针对百度的诉讼败诉。当时,7家唱片公司对判决不服,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其实,双方的官司早在2005年7月22日就开始了。当时,7家唱片公司组成的诉讼联盟共同将百度推上了法庭,要求百度立即停止MP3搜索中所有未取得上述7公司授权的歌曲的视听和下载。诉讼联盟认为,百度这一行为助长了国内音乐盗版,并向法院提出了高达167万元的赔偿。由于百度MP3搜索占据其23%左右的流量,这一事件被称为时刻悬于百度头顶的“音乐版权危机”。 面对百代“出走”,诉讼联盟内部“深表吃惊”。某国际唱片公司高层人士愤怒地向《IT时代周刊》指出:“百代同百度的合作并没有知会其余的6大唱片公司。”他认为百代单方面同百度达成合作,是一种“背信弃义”的行为。 这位高层的气愤自有其因。早在2005年7月提起针对百度侵权的诉讼时,诉讼联盟内部就相互约定共同进退,并将诉讼代理权直接交给了国际唱片业联盟(IFPI)。此番百代率先出走,将大大减轻了诉讼联盟集体向百度施加的压力,并可能导致原本就松散的联盟随之瓦解。 同时,此人还对百代百度双方间的合作表示怀疑,他认为百度现在为官司采取逐一突破的手段,而且肯定在合作协议中花了一大笔“保底费”。他指出,“从2006年10月开始,很多的互联网公司来找我们谈合作的问题,具体方式就是像百度和百代这样的合作广告分成模式,但是我们同以前一样,提出了要求保底并分成的要求。”不过他也承认,百度的平台的确是许多唱片公司所希望拥有的。 唱片公司寻找新出路 互联网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唱片公司向互联网企业“低头”,因为数字音乐时代更需要搜索引擎。 据互联网调查公司iResearch的数据显示,中国数字音乐的产值已经突破40亿元,黄伟翔也表示接受“传统载体的唱片销售正在大幅度地下滑”的现状,因此,百代一方面加入诉讼联盟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另一方面则早已在暗地里同互联网公司展开合作。 2006年1月,百代与盛大结成战略伙伴,通过盛大EZPod向用户提供百代音乐作品,同时百代为盛大数字娱乐平台提供全球音乐资讯内容。这是其在中国试水数字音乐正版化尝试的开始。而在此次与百度的合作中,百代可以在对方的音乐搜索中建立音乐专区,双方分享由此带来的广告收益。 百度王湛生没有透露具体的分成比例,但他相信百代的全面授权将为百度带来超大的流量,这是值得期待的,必将为广告带来更多的受众。另一方面,由于明确知道广告受众是下载音乐的网民,广告商可以用更精准的广告来提高投放效果。 百度与百代的合作沿袭了百度与维亚康姆的合作模式。在与美国网络传媒巨头的合作中,百度可获得对方提供的多达上万小时的节目内容,双方也是通过广告进行分成。百度战略发展总监任旭阳表示,未来在探索搜索引擎和数字版权拥有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时,这是一个双赢的模式。 业内人士认为,百度通过一场官司和一场合作,期望把原来唱片公司强加于自己头上的盗版元凶的“原罪”彻底清洗,而通过广告分成的模式,又获得了唱片公司对于音乐搜索合法性的默认,还得到了在互联网上传播音乐的授权。 对此,互联网资深观察家吕伯望表示,这是符合中国特色的一种解决办法。目前中国消费者支持正版的消费习惯推动起来难度较大,而盗版又难以控制到一定程度,欧美公司所青睐的向用户收费下载的模式几乎行不通。 另一方面,国内唱片业正受到来自互联网和无线领域的巨大冲击,传统的唱片发行、音像制品都处于亏损状态。多数公司主要依靠无线业务(如彩铃下载)及歌手演出来获取收入。 巨大的市场压力迫使唱片公司寻求新的出路。此前,华谊兄弟等已经宣布与SP公司华友世纪联姻,开辟互联网、无线等音乐发行渠道。百度与百代的合作模式,也被认为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新探索。 和解双赢成主旋律 商业模式的发展速度一直快于法律约束,但从来没有像IT时代这样差距悬殊。如今,互联网上赢利最高、人气最旺的一些业务领域——中国百度、美国Google、MySpace和YouTube等都生存在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带,因此,世界各国的法律正在经受众多诉讼纠纷的考验。 在诉讼联盟向百度发难的同时,全球最大的音乐唱片公司环球唱片最近在美国也在起诉MySpace时称,在侵犯版权方面,新闻集团(News Corp)旗下的MySpace是一个“自愿参与者”。“在MySpace的侵权世界里,没有什么知识产权是安全的。”环球唱片公司的起诉书称:歌曲、音乐视频无一幸免,甚至连说唱天王Jay-Z未发行的专辑,在上市销售之前也已出现在MySpace网站上。 但是,证明一些用户存在盗版行为却很难对MySpace构成杀伤力。美国早在1998年就通过一份针对此类行为的《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保证MySpace等网站对其用户的网络行为享有广泛的豁免权。 在该法案通过之后不到10年的时间里,美国法庭已对这种豁免权作出了宽大的解释。网站在被告知其托管内容侵犯了某人的版权后,只要立即撤除相关内容就一般无须承担责任。被控诽谤或违反联邦《公平住房法》的网站,根据不同的联邦法律,基本都能享受同样的豁免权。 这意味着,美国法庭对互联网实行“从宽”监管。如果用户存在不当行为,只要网站自身没有过于密切地参与,都能逃脱责任。 MySpace诉讼案,可能促使法庭针对此类网站制定一些明确规则,以缓解日益激化的版权矛盾。但更有可能的是,环球唱片与MySpace在上庭之前达成和解。在有些问题上,金钱比法庭更有效。 YouTube在去年被谷歌(Google)收购之前,已经匆匆与一些知名的内容所有者达成了许可协议,而环球唱片在决定起诉MySpace之前,也与之进行了类似谈判。版权所有者应从MySpace和YouTube赚取的利润中分得一份——不过,他们若主张关闭这些网站,那将是愚蠢的。2006年,在具有标志性意义的Grokster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已明确表示,将对大量的盗版行为持支持态度,而不是阻碍创新。 音乐和电影产业可以设法运用诉讼手段,扼杀新兴网站,但它们最终或许不会获胜。在造成更多损害之前,应该让市场来解决这一问题。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