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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辱骂侵权判赔1元精神损失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5日 10:2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 在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也同样会触犯法律。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网络名誉侵权案,判处被告致歉并赔偿原告1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原告杨荣是成都风雅堂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他起诉说,2006年6月至10月期间,他上网发现,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和其负责人段国胜在多家网站上发表文章,诬蔑他为“黑社会”“小偷”,他为此将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和段国胜告到法院。

  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段国胜承认了在网站上登载其对杨荣进行人身攻击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名誉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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