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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怀疑漏网犯罪嫌疑人制作熊猫烧香新变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 05:58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申延宾 一只熊猫,三炷香,憨态可掬,却是歹毒至极。2006年底,这个命名“熊猫烧香”的病毒,在近乎一夜之间使数以百万台计算机遭到感染和破坏,该病毒更一举拿下了“2006十大计算机病毒之首”的“桂冠”。今年1月中旬,该病毒的制作者李俊被湖北警方逮捕,成为我国破获的国内首例制作计算机病毒大案。但时至今日,“熊猫烧香”病毒的新变种还在不断出现,继续危害着计算机用户。 昨日,晨报记者从湖北省仙桃市警方获悉,这起病毒大案仍未结案,除李俊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外,警方仍在继续追捕该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 漏网嫌犯疑仍在制作病毒 来自仙桃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的消息称,“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者李俊交代,其于2006年10月16日编写了“熊猫烧香”病毒并在网上广泛传播,并且还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在网络上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湖北警方除抓获了李俊和其同伙雷磊外,还抓获了王磊、叶培新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这些人通过改写、传播“熊猫烧香”病毒,盗窃各种游戏和QQ账号等方式非法牟利。 虽然李俊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但“熊猫烧香”病毒并没有在网络上被彻底铲除,尤其是该病毒的新变种仍不断涌现,并继续危害着计算机用户。昨日,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相关人士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称,李俊曾将“熊猫烧香”病毒出售给120余人,而被抓获的主要嫌疑人仅有6人,其他大量曾购买过该病毒的人仍有可能通过改写的方式不断制造出“熊猫烧香”病毒的新变种。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仙桃市警方将继续追捕其他嫌犯。 上海计算机病毒防范服务中心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专家分析,除了曾经购买“熊猫烧香”病毒的人能够制作该病毒的新变种,一些计算机“高手”也可能分析出“熊猫烧香”病毒的大部分源代码,再基于此制作出该病毒的新变种。 制作者编写专杀工具还未公布 虽然在“熊猫烧香”病毒肆虐过后,瑞星、江民等杀毒软件公司纷纷推出了“熊猫烧香”病毒的专杀软件,“熊猫烧香”病毒新变种的专杀软件也不断被推出。 昨日,上海计算机病毒防范服务中心的反病毒工程师汪浩却称,厂家推出的杀毒软件可以杀灭电脑上的“熊猫烧香”病毒,却不能彻底消灭计算机网络中的“熊猫烧香”病毒及其新变种,因为这些杀毒软件不能清除“熊猫烧香”病毒的源代码。汪浩说,如果“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者李俊能够提供出该病毒的源代码,国家有关部门就可以彻底清除计算机网络中的“熊猫烧香”,从而也避免了不法分子再利用该病毒源代码开发出新变种病毒。 其实“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者李俊被抓获后,在警方的监督下他曾花了几天时间编写出了该病毒专杀工具。汪浩认为李俊编写的“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意义重大,因为李俊能够提供“熊猫烧香”病毒的源代码。 昨日,记者从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获悉,虽然李俊已经编写出“熊猫烧香”的专杀工具,但该专杀工具相关专家还在进行鉴定,一旦通过鉴定,将择日发布在仙桃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网上,供网民下载。仙桃市公安局同时指出,目前很多网站宣称可以下载由犯罪嫌疑人李俊编写的“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但该局尚未对外正式发布,请网民切勿盲目下载使用。 犯罪嫌疑人量刑尚存法律空白 李俊所制作的“熊猫烧香”病毒已使数以百万台计算机遭到感染和破坏,但由于包括众多个人计算机用户,使其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难以统计。该如何给李俊等人量刑呢?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我国法律对于李俊等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存在着法律空白。 计算机专业出身、曾在多家IT技术公司任过职的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淡宁认为,对于李俊等人的量刑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第286条处理,该条款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以上的规定处罚。”但汤淡宁认为刑法并没有对“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作出明确的界定和说明,另外对于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并从中谋利的情节,刑法中也未作出单独定罪,法律在此尚存在空白。 同时,汤淡宁认为,李俊编写病毒专杀工具的行为虽然是在警方监督下做出,但仍然可以视作立功行为。该专杀工具将减轻“熊猫烧香”病毒的危害后果,因此编写专杀工具将对减轻李俊的刑罚起到一定的作用。 相关报道: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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