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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恐”要全方位出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6日 17:58 深圳晚报
新闻浏览器 据新华社报道湖北省公安厅12日宣布,根据统一部署,湖北网监在浙江、山东、广西等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举侦破了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案,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病毒的编写者李俊也被抓获,并编写了杀毒软件。这一消息让不少网友的心情轻松许多,终于摆脱了“熊猫烧香”的困扰。也有网友担心,如果网络安全问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下一场风波不知何时又会再起。 新闻话外音 电脑“制毒”也是犯罪 新华网引述评论说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众多优秀的计算机人才大量涌现,这其中不乏行业佼佼者,甚至还有许多人是计算机天才。在这些计算机人才之中,大部分人都在努力研究,传播计算机知识,推动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进步,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然而,其中还有极少数人,他们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知识,干着祸国殃民的勾当:他们或者为了显示个人才能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为了偷窥别人隐私而充当黑客入侵他人电脑,或者为了非法牟利而编写木马程序盗窃他人银行或其他账号密码,或者为了报复社会发泄不满而对各个网站进行非法入侵和肆意破坏,这些人是典型的“有才无德”之流,他们的才能越高,造成的危害就越大。通过此案,我们更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德才兼备”才是衡量人才的真正标准。因此,在我们以后的人才培养及任用工作中,一定要牢牢遵照此标准进行。同时,奉劝那些“有才无德”者要“好钢使在刀刃上”,学以致用、奉献社会,而不能恃才为害、祸国殃民,否则,他们将和李俊等人的下场一样,用自己亲手制作的“熊猫烧香”,为自己的恶行举香治丧。 “司法迟到”导致案发 苏州新闻网引述评论说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案已被湖北公安部门网监人员一举侦破。据称,这是我国破获的国内首例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大案。 “国内首例”的另一层含意,其实也暴露出司法在打击网络犯罪上的尴尬。10年前的《刑法》修订,以3个条款明确规定了计算机犯罪,其中第286条就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具体规制。但10年来,我们几乎没有看到这一罪名进入公共媒体的视野,其原因,并非因为我们没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案例。只是这些业已发生的犯罪行为却要么没能立案,要么无法侦结。 以涉嫌制作“熊猫烧香”的李俊为例,这名25岁的“武汉男生”自2003年起,先后编写过“武汉男生”病毒、“武汉男生2005”病毒及“QQ尾巴”病毒。如果李俊在4年前就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熊猫烧香”。正是多次制作并传播病毒的行为长期没得到司法的矫正,才造成了李俊于此问题上的法盲心态。 在今天的网络生活里,有着和李俊相似心态的网络少年应当不在少数。各类新闻评论、跟帖及回复中,不乏有将李俊称为“网络奇才”、“黑客英雄”、“武汉大侠”者。计算机犯罪高度智能化以及低龄化的特征,已经使许多犯罪者非但不被谴责,反而被顶礼膜拜。这样的反法治思潮露头,与司法的迟到不无关系。 网络也有社会责任 杭州日报引述评论说毫无疑问,“熊猫烧香”病毒案的发生,不仅关涉到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网络道德责任缺失的问题。 高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用在对社会有益的方面,就能够为人类增进福祉,反之便将给社会带来破坏和灾难。我们看到,李俊在制作传播病毒的同时,故意在病毒代码中加入个人特殊签名,与反病毒工程师大玩“猫鼠游戏”,这实际上就是网络道德缺失的典型反映。由此可见,网络伦理的构建与普及,已经刻不容缓。 此外,还应积极鼓励与扶植民间反黑客团体,发挥其“网络反恐”的公益性积极作用。具体来说,根本杜绝网络病毒的传播是一项“不可能的任务”,目前能够做到的只能是及时预警和防范病毒泛滥,减少病毒传播带来的损失。还有,应付网络病毒的成本极其高昂,有资料表明,仅美国企业界每年花在对付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代价就高达几千亿美元。这一切说明,构筑一道多方位的“网络反恐”体系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性。 此事折射法理漏洞 江南都市报引述评论说由于对病毒破坏力认识不足,目前的法律无法确定被毁坏的数据有巨大的价值。这就造成对计算机病毒制造者的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法律对计算机犯罪也有所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不难看出,对于何为“后果严重”,由于信息化时代诞生不久,法律没有明确量化的规定。当前很多网络违法,由于定性的问题,往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惩处,笔者认为太轻。比如对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情节处罚仅仅是“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相关的经济赔偿另行由民法裁决。这就会造成一些人以为处罚很轻而抱有侥幸心理,进而大肆制造并传播病毒,给他人带来损失。 应有社会风险意识 长江商报引述评论说“熊猫烧香”无疑是风险社会的表现之一。“风险社会理论”是西方学术界目前广泛谈论的一个话题。它的基本假设之一是: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发展和工业化推动,使人类进入一个陌生的世界。高新技术在带来极大方便和快捷的同时,其后果也变得越来越难以控制。 现代社会风险之所以产生:一是越来越个体化的社会使人们行为选择的不确定性极大增加;二是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得社会系统高度复杂化,从而使得社会风险快速增加。这样,社会复杂系统的每一个结点上,都可能由于个体行为的偏离而带给整个系统风险。“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者,25岁的李俊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其求职失败。而他恰好属于社会复杂系统的一个结点,又是高新技术的掌握者,于是才制造了声势浩大的网络安全事件。不可预测、难以防范,范围大、面积广,是技术高度发达条件下,新型社会风险的特征。 防范社会风险,需要在各种复杂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偏好、预期和选择之间,寻求新的平衡;针对日益多样化的个体行为,建立各种保证“自我利益和责任”一致的机制,就像保险公司针对各种变化的个体的风险一样。如是,或可降低“熊猫烧香”之类所带来的社会风险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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