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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空门:虚拟财产如何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5日 13:46 民营经济报

  1月8日,盛大、九城、网易、腾讯、金山五家知名网游企业发布的一份声明,震动了整个互联网界:在这份首次由国内网游厂商联合发布的声明里,五企业呼吁立法机构、执法部门与互联网企业相互配合,切实打击虚拟财产盗窃的网络犯罪行为。

  “盗号”已成规模产业链

  “盗窃虚拟财产是网游行业上致命的毒瘤!再这么下去,别说网游产业难以获得良性发展,我国整个互联网的信息安全都成问题!”五家企业在《声明》中认为,以盗窃、盗销各大网游公司网络游戏账号、腾讯QQ账号、游戏装备等为主要特征的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正在呈现不断扩大、升级之势,“这不仅严重损害了用户的正当权益,且给互联网企业的正常运营构成了极大威胁!”“制造病毒、传播病毒、盗取账号、网上销赃,这四个环节已构成了社会公认的盗号产业链!”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告诉记者,“这已经形成了市场化和规模化,而其中制造病毒和中间的传播过程都很难加以控制。”

  C2C平台“黑货泛滥”

  “希望国内的C2C个人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能够本着对中国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负责的态度,参与到打击盗号产业链的行动中来……”在联合声明中,五企业把目标对准了国内著名的两大C2C交易平台———淘宝和易趣。一直以来,尽管C2C交易平台本身并不主动参与QQ号、网游装备等虚拟财产的自由买卖,但由于疏于监管,常常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盗号产业链上重要的销赃平台。而实际上,包括网易、盛大、
暴雪
等企业在内的
网络游戏
厂商都在其用户协议声明禁止游戏账户、游戏中获得的装备、道具、金币等的私下交易。

  虚拟交易立法迫在眉睫

  “无论是盗号产业链的壮大,还是C2C平台的黑货泛滥,这一切消极现象的由头,只能归结到虚拟财产缺乏法律保护这一点上来!”阿拉木斯介绍,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虚拟财产”的定义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立新为代表的,认为虚拟财产确实具有财产属性,并应当予以立法保护;另一种倾向则认为,所谓虚拟财产仅仅是一种网络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流,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纠纷(债权)予以处理。“现在持第二种倾向的人已经越来越少了。网络经济越是发展,大家越是意识到虚拟财产需法律保护的迫切性。”阿拉木斯告诉记者,“在现实中,虚拟财产主要是通过玩家的个人劳动或实际购买点数获得,又存在着换算机制,所以说它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一点如今已被大多数人认同。”

  对于网游行业出现的大规模盗号、销赃的丑恶行径,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首席顾问于国富指出,虽然相关的立法还不完善,但并非无法可依。他认为,盗取网络账号可以被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盗号者将号码中附带的虚拟货币和装备通过各种形式变成实质上的财产,则会构成盗窃罪。在这样的前提下,类似淘宝这样的C2C交易网站有义务对其平台之上的个人交易进行监管。“这就好比经营一个自由市场,摊位给了商户,市场一样要履行监管职责,不能让商户为所欲为,想卖什么就卖什。”“但是,且不说为国家关于制定虚拟财产价值衡量标准和立法工作的难度有多大,虚拟财产合法化将带来更大的社会问题,于国富指出,我国没有对虚拟物品交易进行征税的先例,面对如此大额度的税收流失,有关部门应该要早日设立相关法规。“这也是虚拟财产合法化之后,政府必须正视的一系列问题。”(王晓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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