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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管制网络音乐为利益 还是为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 09:55 东方早报

  文化部最近出台规定,网络经营单位必须获得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网络音乐产品。据悉,2005年中国网络音乐市场规模为27.8亿元,比上年增长61%,预计2006年增长幅度将超过50%。互联网利益丰厚,内容庞杂,所以近年来出现权力部门争相管网的现象。此次文化部出台新规,究竟是出于利益动机,还是权力习惯,是无法追究也不必追究的问题。

  互联网是信息流动的空间。如果以过度敏感的神经去解读,绝大部分“信息”中都可以找出问题。在网络之前,这些“信息”携带着它们的问题流散充盈于民间话语。有网络之后,这些信息的传播能力被放大了,它虽然本来只是部门民间信息的流动平台,但是在社会监控方看来,它更近似于有组织的媒体或者其他文化产业或事业单位。

  然而,网络经营单位并不是网络的主人,网络真正的主人是网民。以为是管理经营单位便能够抓住网络秩序的纲领,这种想法暴露出管理者对网络本质的误解,只是旧式管理思路的幻觉。首先,网络空间中的大部分信息,是网友自主上传的,而且是非经营性的。其次,网友是真正的信息遴选人,也是真正的传播渠道。网络世界形成了自发有效的网民自治秩序,这种秩序天然地排斥外在控制。

  依靠行政手段监控社会文化和民众精神,这种做法即使在传统的文化产业领域也早已受到了市场的巨大冲击。文化部的新规定,可以让文化部有权力分占网络音乐市场的巨大利益,但是要求网络音乐从此按照它的意志健康起来,这个一厢情愿的想法恐怕难以如愿。 摘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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