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网络音乐须办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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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 11: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段郴群)昨日,文化部出台《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经营活动的,须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意见》规定,申请设立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应符合文化部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要求。
补办日期:明年3月1日前 对于那些在《意见》发布前已经在国内传播而且至今仍在传播和运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应当在2007年3月1日以前,按照《意见》要求报送文化部补办内容审查手续,补办期间进口单位可以对其网络音乐产品统一办理补办手续。逾期未报审的,按照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依法查处。而那些未依法正式出版的国内音像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也应参照上述要求于2007年3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备案,取得备案文号。 《意见》还规定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意见》表示将加大执法力度,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音乐等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取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