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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管理不应有悖草根文化特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 10:58 上海青年报

  □单士兵

  文化部日前出台了《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今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要倡导网络文明,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12月12日《新京报》)网络是一个制造传奇的
平台。

  那首《老鼠爱大米》让无数公众领略了网络音乐的魅力,借助于网络,一批像杨臣刚、香香这样的草根青年走进公众视野,成为娱乐明星。艺术和市场是可以实现双赢的,网络音乐也不例外,当网络音乐拥有多数受众,它自然同样可以在诸如手机彩铃下载、现实舞台演唱等领域,获得极大的市场空间。

  正因如此,网络音乐需要保护,也需要管理。就以《老鼠爱大米》为例,其背后的种种版权纠纷,曾经震动整个娱乐界。现实生活中,有关网络音乐侵权盗版、非法链接、非法上传和下载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样不胜枚举;的确有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低俗不堪。在这样的背景下,寻找相关的制度治理,来保证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自然有着应有之义。

  不可否认,此次出台的《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有很多内容正体现了保护网络音乐版权,打造健康的网络音乐市场的良好诉求。但是,我们又不无遗憾地看到,管理部门正在陷入泛管理化的误区,其做法未能真正尊重网络音乐艺术的发展规律,很容易剥夺网络音乐自由发展的生存空间,最终使权力之手搅乱音乐艺术的节奏,也干涉到网络音乐市场的发展。

  因为网络音乐的门槛极低,它从本质上讲,应该归于草根文化。任何一个网民,只要有相关的技术能力,他所唱所表演的东西,被搬上博客或论坛,就符合网络音乐的定位。然而,文化部这个《意见》一出台,却注定要让网民不敢“想唱就唱”。规定对中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备案进行管理,而网络音乐作为草根文化的低门槛特性,决定着这样的音乐艺术经不起高管理成本的折腾。这样简单地以权力之手伸进艺术表达空间的做法,既容易产生种种诸如权力寻租,以权谋利的行为,更容易无情削减网络音乐的发展空间。

  更重要的是,这个《意见》还规定,“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无疑,这已经落入泛监管化的误区。网络音乐这样的草根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其特质就类同于公民的普通言论。草根文化的民间性特质,也注定了文化部的监管与审查,将落入徒劳无益的境况。其实,文化部在管理草根文化时大可不必用上伐木的力气。

  保护网络音乐,推动网络音乐的发展,必须既尊重网络音乐本身作为草根文化的特质以及网络音乐市场化的生成规律。作为一种文化艺术,网络音乐的发展需要的不是粗暴的管理,而是有效的引导。只有把艺术的问题还原艺术,把市场的问题交给市场,网络音乐才会因为拥有相应的自由空间,而获得更好的发展,最终实现艺术与市场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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