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乐传播须师出有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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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 02:39 第一财经日报 | ||||||||||
文化部下发《意见》,所有网络音乐产品传播须经过审查 李亚馨 今后,那些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将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同时,网络音乐企业也将不能擅自传播未经文化部许可的进口音乐作品。
近日,文化部发布《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强调,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经营活动,须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且明确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意见》同时还对包括进口网络音乐在内的网络音乐产品进行规范,要求所有内容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已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音乐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需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依法办理手续。 此外,《意见》也首次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内涵: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的音乐产品。 太合麦田董事总经理宋柯认为,虽然《意见》中有涉及网络音乐内容的审查,但主要是针对网络文化的经营单位,要求经营单位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是经过文化部批准的,网络音乐使用对个人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宋柯同时表示,此次对网络音乐管理的意见其实与对线下音乐管理相类似,即都是从经营主体资格和内容审查方面进行要求,对于那部分正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而言,是净化竞争环境的好事。 根据文化部网站上公布的信息,2006年以来,文化部已经分别责成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川、湖北等地文化执法机构,对非法经营音乐活动的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掌握了一批查处重点的违法经营证据,并于2006年5月开展了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网络音乐的专项行动。 据统计,2005年中国网络音乐市场规模为27.8亿元,比上一年增长61%,而2006年的增长速度预计还将超过50%。网络音乐的用户群也十分巨大,其普及率远远超过了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应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