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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软件符合8项特征之1将被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 01:58 北京娱乐信报

  恶意软件是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已被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除外。昨天,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恶意软件定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恶意软件8项特征

  具有8项特征之一的软件可以被认为是恶意软件:1.强制安装,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软件的行为;2.难以卸载,指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不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然有活动程序的行为;3.浏览器劫持,指未经用户许可,修改用户浏览器或其他相关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的行为;4.广告弹出,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安装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的软件弹出广告的行为;5.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6.恶意卸载,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未经用户许可,或误导、欺骗用户卸载非恶意软件的行为;7.恶意捆绑,指在软件中捆绑已被认定为恶意软件的行为;8.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恶意行为。

  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在11月20日之前,广大互联网用户和各界可将自己的意见反馈到f21@isc.org.cn邮箱。中国互联网协会将在听取广大互联网用户的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定义,公布最终版本。

  据悉,在公布“恶意软件定义”最终版本后,中国互联网协会将组织成员单位签署并发布《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设立反恶意软件举报电话,组织会员单位和各省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开展抵制恶意软件的自查自纠行动,并根据恶意软件的标准特征组织成员单位开发查杀工具。

 被诉企业参与定义标准

  中国互联网协会国际合作与宣传部副部长戴炜告诉记者,11月8日参与讨论制定恶意软件定义的包括信产部电信研究院、CNNIC、垃圾邮件举报受理中心、多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网站和杀毒企业、法学专家湛中乐、律师胡钢等各方人士。

  但记者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身陷反流氓软件联盟官司的雅虎中国、中搜、千橡互联、上海很棒等多家公司,都参与了恶意软件定义标准的制订,不过,这些企业大都认为自己与流氓软件无关,并转而加入到声讨的队伍之中。

  【声音】

  仅有标准还不够

  业内人士认为,流氓软件的传播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用户的正常上网,侵犯了用户的正当权益,给互联网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治理这一有利益驱动的复杂事物,形成认定标准和行业的自我裁决标准是必要的,但还不够,更需要政府对流氓软件及其所有者和传播者的制定惩治措施,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信报记者 贺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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