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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专家认可流氓软件称谓 给网民诉讼两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 09:54 新浪科技

公安部专家认可流氓软件称谓给网民诉讼两建议
图为:公安部技术鉴定专家金波。(骆磊 摄)

  新浪科技讯 10月17日,针对目前陆续引发的流氓软件诉讼案,公安部技术鉴定专家、国家反计算机入侵和防病毒研究中心总工程师金波表示认可“流氓软件”的称谓,并向网民提出两点建议,称应向当地的电子物证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取证,并建议网民对受损情况具体量化。

  公证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前,涉嫌流氓软件的雅虎中国曾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做出公证,旗下的雅虎助手并不属于流氓软件范畴,但随即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的发起人董海平则表示,自己也进行了公证,证明雅虎助手确有流氓软件行为。

  对此,金波表示,公证在法律上并不具备相应效力。“你可以公证你今天没打人,怎么能由此证明你昨天就没打过人呢?”

  金波认为,在对付流氓软件过程中,取证环节对于网民来说是最大的难题。他建议网民可向当地电子物证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专业人士进行取证的工作。他还表示,如果当地没有类似部门,可向北京、上海等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此外,金波还建议网民将因流氓软件而受到损害的情况量化,这样有助于网民在诉讼中提出具体的索赔,他表示,普通网民的诉讼大多是民事诉讼,如果流氓软件所造成的后果严重,将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认可流氓软件称谓

  针对部分厂商不认可“流氓软件”称谓的问题,金波则表示出不同看法,他认为“流氓软件”是我国特有的词汇,反映了我国网友的智慧。

  “按照目前的一些说法,如果改叫‘灰色软件’,那么

病毒、木马是否应该改叫‘黑色软件’?”金波认为,“流氓软件”这个词更准确的表明了这类软件的行为特征。

  他表示,流氓软件虽然不具备病毒等自我复制性,但却可以通过社会工程以及技术手段进行大面积推广,并且还涉嫌侵害用户隐私、破坏用户计算机系统,他甚至直言,一些流氓软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金波说,从用户角度来说,很多“流氓软件”对计算机信息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以及破坏用户的隐私,违反了国务院的第147号令的规定。而根据刑法上第268条规定,如果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若后果严重,有具体条款可判处拘役甚至有期徒刑。

  互联网资深人士谢文对此就直言:“在网上骗用户的钱,跟大街上偷人钱包是一回事。”(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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