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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网民网上遭诽谤获赔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 10:36 上海青年报

  据中国日报特稿 日前,美国的一起网络诽谤案的审理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虽然当事双方都不是公众人物,但最终被告被判赔的金额高达1130万美元,创了此类案件的纪录。

  廉价的自由往往导致对自由的滥用,曾经推动信息自由浪潮的互联网如今越来越多地绕着“诽谤”、“造谣”、“传闻”、“澄清”、“回应”这样的字眼打转。

  千万赔偿创纪录

  据报道,佛罗里达州布劳沃德县一个法庭日前判决,路易斯安那州的凯里·博克女士在网络上对佛州韦斯顿市的休·舍夫女士进行攻击,称其为“骗子”、“行骗大师”等,构成诽谤,应支付原告1130万美元的赔偿金,其中500万美元为惩罚性赔偿。

  舍夫女士在韦斯顿市经营一家小型教育企业,她曾经帮助博克女士的孩子转学,但因为拒绝向其提供一些文件中的保密信息而引起博克的不满。2003年,舍夫向法院提出诉讼,控告博克在Fornits.com网站的讨论区中发表关于自己的诽谤性言论,而且持续时间长达10个月之久。

  在庭审过程中,博克并未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辩护,而且最后宣判时也没有出庭。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她对记者说,她没有钱支付这笔罚款,而且认为自己被剥夺了发言权。“我觉得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法庭只听了一面之词。没有人听我的意见。”

  舍夫女士对判决结果很满意,虽然她也承认这笔巨额赔偿金最后可能只有一小部分兑现,但赔偿本身就是一种对她声誉的辩护。“我希望人们在网上发表意见时要三思。当他们出于一时冲动发表言论时,带来的后果可能很严重。”

  网络诽谤源于美国

  作为互联网的发祥地,美国法庭在十几年前就率先审理过网络诽谤案。最初经常是企业对个人提出起诉;后来当事双方越来越多地变为个人,但其中一方通常是公众人物;近年来普通民众之间的诉讼开始呈现增长趋势。

  据旧金山的Technorati公司统计,互联网上每秒钟就会增加两个博客。未经过滤的个人言论大量涌现正在逐渐改变媒体相关法律的面貌。

  律师表示,许多博客都是先发言后思考,“他们认为可以随心所欲、信口开河,却未意识到这将造成长时间的影响,而且还要为此负责。网上发言可不像在卧室与男朋友谈话。”

  -链接

  谁为匿名诽谤负责任?

  网络之所以成为诽谤的工具,与互联网的“匿名性”有直接关系。“匿名”一方面有助于网络民意的表达,另一方面则有可能使这种不受太多限制的民意表达沦为网络暴力。

  如果有人在报刊上撰写文章诽谤别人,不仅作者可以被起诉,编辑、报刊出版公司和印刷商等也可以被起诉。在网络匿名和多次转载的情况下,诽谤的源头有时是难以弄清的。那么网络服务商(ISP)或公告板服务商(BBS)是否应负起法律责任呢?

  美国法庭在1995年的一次判决开了公告板服务商为网络诽谤内容负责的先例。案中原告StrattonOakmont

证券投资公司在公告板服务商Prodigy的财经公告板上被人诽谤,因未查出直接责任人身份,Prodigy遂成为被告。

  当时纽约法庭认为Prodigy的角色相等于出版商,因此Prodigy就像编辑和报刊出版公司一样,须为诽谤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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