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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流氓软件何时不再逞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 19:49 深圳晚报

  “流氓”肆虐网友无奈软件公司认为是网民“水平低”

  “流氓软件”何时不再逞凶?

  新闻浏览器

  综合北京娱乐信报新闻晨报消息被“流氓软件”骚扰几乎已经是每一位电脑上网用户所必须面对的现象。对网络“流氓”逞凶忍无可忍的网民们终于联合起来成立了“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并将一系列涉嫌“耍流氓”的软件公司和网站告上了法庭。

  9月18日,“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起诉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这将是继9月4日和9月11日分别起诉中搜和雅虎中国之后的第三状。此后的一段时间,联盟还将陆续在国内其他地区起诉。

  据介绍,在网友此前列出的恶意软件列表中,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很棒小秘书”位居榜首。很棒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很棒小秘书”不是流氓软件。尽管他们公司在推广时会采取各种鼓励措施,但如果用户不同意,是不会下载的,而且在用户不愿意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完全删除”。对于一些人说“无法完全删除”,该公司认为这是用户自身的技术水平有限。

  另据了解,上海今后有望制订明确的评判标准,“流氓软件”将无法继续肆无忌惮。对于“流氓软件”,上海市

信息化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认为,应从两方面来对待。一方面,不少软件产生之初,编写者的出发点都是善意的,如帮助人们浏览网页或者阻止弹出广告等等。另一方面,在该软件的实际应用过程中,一些使用者却将该软件随意捆绑、依附于其他软件中,使其成为不顾他人意愿便强行安装的“流氓软件”,令人生厌。由于无法彻底卸载以及容易引起
操作系统
“崩溃”,深受其害的网民纷纷表达自己的抗议,并提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可问题关键在于,由于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对于游离在合法边缘的“流氓软件”,人们始终无法找到有效的治理途径。

  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解决“流氓软件”的骚扰问题,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定性。究竟什么样的软件属于“流氓软件”?对它的处罚又应当如何?

  新闻话外音

  网络“流氓”实为逐利

  第一财经日报引述评论说互联网被喻为“眼球经济”,最重要的指针在于浏览量和用户,从业企业的几乎全部精力也投入于此。为了推广网站,以前采取单纯依靠广告的方式。目前则出现了五花八门的欺骗性手段,“流氓软件”便是代表之一。它通过在计算机终端的强制安装,帮助互联网企业抢夺用户资源,或加载广告软件,已经成为商家牟利的途径之一。目前,恶意软件的受害用户数超过病毒,成为互联网第一公害。

  对互联网企业而言,点击量是生存之本。在逐利准则的诱导下,尚还年轻的互联网企业群显然没有展现出担当社会责任的姿态。为了增加点击量,黄色内容泛滥、欺骗性手段风行;为了赚取丰厚的利润,网络游戏业务已成燎原之势,而网络游戏运营商们无视学生、青少年因沉迷于此而身心俱损。作为社会构成之一部分,某些互联网企业如何以这种姿态获得口碑与信誉?这些,该是成就一个持久型企业和产业的必然条件。

  应引起政府高度重视

  南方周末引述评论说“流氓软件”强暴网民、挟持网络,标志着中国互联网络中出现了“流氓化”倾向。既然“病毒式传播”和“虚假流量”成为国内大量“流氓网站”普遍采用的手法,那就意味着欺诈和不正当竞争左右了互联网产业环境,意味着“优败劣胜”的生存之道挫败了互联网赖以生存的创新精神。凭借流氓软件就能大获其利,那些执守诚信信条、凭仗智力创新的“非流氓网站”,则势必败于流氓网站之手。所以说,“网民代表”挺身而出,在维护网民权利的同时,他们也在挽救中国的互联网产业,挽救真诚面对网友、为网友提供优质产品的网站。

  政府方面不仅要加强对色情信息、“网络谣言”、“网上恶搞”等涉及思想意识方面的现象的监管,而且对“流氓软件”这一侵权很广、遗祸叵测的恶劣问题也要高度重视。

  法律缺失成就了“流氓”

  科技日报引述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江民的评论说其实电脑杀毒企业早就在关注“流氓软件”了。对这类软件有两大定义,一是软件没有征求用户授权就自动潜伏到用户的电脑系统中;二是不易卸载或者不提供明确的卸载办法。

  既然如此,为何国内的杀毒软件目前对于流氓软件普遍不作为呢?事实上,非不能为,实不敢为也。面对流氓软件,杀毒软件厂商有自己的苦衷。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和国家有关执法部门的许可,查杀流氓软件会惹来不小的麻烦。而且,不少涉嫌流氓软件的公司还都是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企业,他们甚至可以反过来限制杀毒厂商。这也是“流氓软件”横行的原因之一。

  幸在“流氓”不能传染

  经济观察报评论说企业的基本逻辑是,为消费者创造价值,然后获得企业价值。这些推出流氓软件的公司,它们把企业价值放到顾客价值之前,甚至不惜侵害消费者利益,因而演变成“企业

怪兽”。

  对于互联网领域发生的种种违反企业基本逻辑的做法,最值得关心的问题是,这些企业行为会不会“传染”其他领域,把整个中国企业界带向往坏的方向?幸运的是,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会”。

  首先,互联网是较新且快速发展的领域,这使得现在被认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行为并没有受到法律、法规或惯例的规范。对比而言,其他行业的规范要完整得多。其次,这些企业能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很大程度上是拜技术所赐。不良SP可以轻易地“收取”大量消费者的数目不大的费用,从而累积成巨额的收入。对比而言,传统行业中的不良企业很难骗取消费者付费,更不用说批量进行了。第三,互联网产业的情形也在发生变化,企业很难再通过类似违反企业逻辑的行为获利。(本报记者金柱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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