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时代新浪首页 > 科技时代 > 互联网 > 正文

电子邮件被列为未成年人隐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08:19 江南时报

  北京8月22日电 十多年前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8月22日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构修改。此次修改对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草案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56条增加到75条,其中新增25条,删除6条,修改32条。

  信息产业、电子娱乐、动漫产品以及网络信息等被写入了有关法条;草案中还写入了很多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内容;电子邮件和信件、日记一起被列为未成年人
的个人隐私,甚至还规定网络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相关资料。

  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草案在总则一章设专条加以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称,在法律中这样确认未成年人的几大权益,还是第一次。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草案总则中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针对维护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作出相应规定。在“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同时,草案还要求“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论坛】【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科技时代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595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