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钢:周鸿袆起诉雅虎中国的法律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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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10:19 新浪科技 | ||||||||||
胡钢 背景: 2006年8月17日,“奇虎公司”宣布,周鸿袆已将雅虎中国(具体指北京雅虎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线公司和田健,以下简称“雅虎方面”)告上法庭,指其涉
分析: 1、从原告周鸿袆诉称事实和诉讼请求看,本案可能是名誉权纠纷案,且索赔数额360万元主要是指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2、关于奇虎公司:仅根据奇虎网页(www.qihoo.com/site/portal/icp.html)显示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奇虎网经营单位为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故不宜简称“奇虎公司”。 3、本案原告为什么是周鸿祎,而不是“奇虎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原告是周鸿祎个人,而非“奇虎公司”。 4、雅虎方面可能如何应对:应诉、反诉、另行起诉。 5、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6、周鸿袆索赔数额360万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首先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其次看是否“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另外,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法院终审判决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达百万元的,还极其罕见。 7、本案的意义:双方的论战中,均清晰表明对“流氓软件”的反对态度。若法院在本案判决书中对“流氓软件”进行了界定和否定性的认定,将对消减乃至杜绝现在中国互联网界肆意横行的“流氓软件”起到重大的法律警示和规范作用,功德无量。若确能达到此目的,双方都将是赢家! (特别声明:本文内容仅基于现有公开资料,含有不确定之推测性意见,非严格意义上之法律意见文书,仅代表作者个人浅陋观点,与作者所在之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及其客户之立场与观点无关,且无意影响可能或正在进行的任何法律行动。) 作者简介: 胡钢: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学术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研讨员、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2002年会唯一亚洲律师代表、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