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时代新浪首页 > 科技时代 > 互联网 > 新浪科技评论空间专题 > 正文

赵福军:网络视频短片需要圈地式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 10:17 ChinaByte

  作者:赵福军

  立法本应该建立在相关调研基础上,本着善良、公正心态,立良法,树方圆,然而在网络经济监管过程中,各大部委却似乎都在走向规则制定的反面……

  网络游戏火了,随后文化部、信息产业部、版权局三方展开权力角逐,争相监管;版
权交易初具规模,法定的集体管理组织还未动手,文化部就越位插手制定“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企图分一杯利益之羹;宽带的普及,网络电视刚露头角,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就相互掐架不断;这不网络视频点播业务刚沐浴了世界杯一次春风,就引来广电总局的虎视耽耽,监管之“剑”已成弩张之势。

  据报道,广电总局目前正在制订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有望八、九月份正式出台,其内容主要是对视频网站放任自流的违规现象进行“围剿”,一方面放宽网络视频提供商的准入机制和资质认证,新浪、搜狐、网易等上市网络公司均被视为拥有开展视频服务的资格;另一方面,对整个行业的违规行为展开严厉打击,并逐渐将互联网视频市场纳入自己的管理体系。

  其实早在胡戈通过网络发布DV短片《鸟笼山剿匪记》后,广电总局就向公众与媒体吹过一次欲对之进行监管的风,然而此次透露出的监管策略却显失公平,既然是资质性审批,就应该不论大小网站,一视同仁,为什么上市公司就可以被默认为具备资格,而中小网站就要沦为打击治理对象?美其名曰,在获得大网站支持的前提下,对违规行为展开严厉打击,谁能保证上市的新浪、搜狐、网易等就不会违规?几日前不是就有媒体报出新浪、搜狐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吗?回想下,几大门户在资本原始积累,甚至如今的眼球吸引策略上,哪个不是仍旧奉色情、激情、诱惑擦边球奉为臬圭?

  广电总局监管网络视频短片的理由源自2004年7月颁发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即“39号令”),而该办法的制定主体正好是广电总局自己,可谓是自己给自己授权的典型。广电总局认为具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因其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因此需要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

  这个逻辑成立吗?稍微有点版权法知识的人都知道,电影以及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制造的作品受版权法保护,而各类网络视频短片正属此类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版权人而言,在互联网世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很重要的一项权能,也正是出于此缘故,国务院才于2006年5月10日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7月1日开始实施,而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作品完成之后就自然享有,不需要领取任何许可证,而“向公众传播”则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最本能的表现属性之一,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国家版权法也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称为向公众传播权的根本原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属上位法,“39号令”属下位法,与之抵触的当然无效,广电总局凭什么因为网络视频短片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就要求版权人(此处的版权人不局限于个人作品作者,更包括广大法人作品作者——网络公司)向其申领相关许可证?

  CNNIC第十八次互联网报告显示,中国网民超过1.23亿,宽带用户已达7700万,网络国际出口带宽总量则达到214175M,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率为159.2%,宽带上网的计算机数也迅速增长到2815万台,“宽带时代”、“宽带商务时代”、“多媒体、流媒体时代”逐渐来临。这以为着网络视频短片的商机硬件基础逐渐具备,广电总局之所以赶早出手,或许最终为的不过是“逐渐将互联网视频市场纳入自己的管理体系”罢了,正所谓醉翁之意不在酒就是这个道理,网络视频短片监管当然要得,但似乎既存的各类法规已经能够无论对其传播内容还是传播途径、传播方式给予规范,如是监管权圈地式监管那还是不为,至少是少为慎为的好。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论坛】【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科技时代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595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