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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网络诈骗联盟当心以恶治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17:30 通信信息报

  “反网络诈骗联盟”痛恨网络诈骗是可以理解的,打击网络诈骗的热情是应予以支持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要避免走入“以恶治恶”的误区。

  -本报记者 余祖江

  据东方早报报道,国内首个“反网络诈骗联盟”已具雏形。这表明,网民的网络安全
意识正在提高,并且已开始采取自发的行动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

  “反网络诈骗联盟”的初衷是勿庸置疑的,但其打击网站诈骗的行为如同“以恶治恶”。而且,自行给某些网站定性也是不规范的,存在“水泊梁山化”的风险。“反网络诈骗联盟”应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对其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

  姑且不论效果如何,仅从其出发点来看,是对网民的善意提醒。一人吃哑巴亏不要紧,要是多人掉进同一个陷阱就不好了。“网络骗子”的确令人深恶痛绝,凡是有受骗经历或有正义感的人,都视其为过街老鼠一般。

  通过建立虚假

电子商务网站进行诈骗是不法分子常用的一种诈骗形式。这些产品的价格都低得出奇,很多人因经不起诱惑而上当受骗。

  网络诈骗也是让正当交易网站头疼的问题。网络骗子不仅存在于各大城市二手交易网站,更有甚者在知名电子商务网站上以所谓“超低价”、“走私货”、“慈善义卖”的名义发布虚假信息。一旦被揭发出来,对网站的信誉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一些知名网站也在寻求解决的办法,比如淘宝网正在制定以惩治“网络李鬼”为目的的新规则。

  网络诈骗问题的危害性可想而知,交易安全仍旧是许多网民不敢尝试网络购物的第一大原因。网络诚信环境不完善成为国内电子商务的瓶颈。须知,我国1.23亿网民中,经常在网上购物的有3000万,且网民也担心交易安全性、产品质量等问题。而对于网络诈骗,法律行政监管部门也只有等到受害者报案后才能涉足,现在还没有特别有效的制裁方式。

  “反网络诈骗联盟”痛恨网络诈骗是可以理解的,打击网络诈骗的热情是应予以支持的,但是也要避免走入“以恶治恶”的误区。在现实生活中,“以恶治恶”的现象不是没有。对小偷“滥用私刑”就是一例。小偷固然可恶,但偷盗是一回事,怎样处罚由谁处罚是另一回事。法律不仅保护守法公民,对违法犯罪者同样给予公正的处理,该处罚的处罚,该关怀的关怀。

  杭州市公安部门就表示,公民提供证据协助警方打击犯罪值得鼓励,但如果证据是用不正当手段入侵他人电脑、窃取资料所得的,那行为本身就已违法。这在《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有明确规定。故意制作、传播

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其受损;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使其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好心帮忙却用错了方法,最后要接受法律的惩罚是很不划算的。

  判断网站是否欺诈,通过“民间鉴定”的形式来衡量也有待商榷。有人担心会被某些居心不良的网友利用,封杀正常交易网站。这种担心不无道理。连执法机关都难免会抓错人,作为非专业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也兼职起“司法”职责来,更是难免乱点“冤枉”谱。对于正当的交易网站也显失公平。这个标准应由相关机构来制定,做到公正与客观,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联盟”公布“诈骗网站”也是不被允许的。据“联盟”负责人介绍,会员如在网上发现诈骗广告,将立即在联盟网站和其他BBS上发帖,指明骗局并跟踪。平时,会员还会收集专门张贴网络诈骗的网站和个人,把材料提供公安部门。无论以何等正义的名义,网民们有没有权利将他人的隐私曝光于网上。之前的“铜须门事件”尽管是个比较极端的网络暴力个案,但引发了大家对私人信息是否安全,隐私是否正在被窥探,是非标准是否仍在等太多沉重问题的反思。

  总之,“反网络诈骗联盟”的初衷不容抹杀,但还有很多需要合理化的地方,打击网络诈骗的有效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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