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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素养是网络文明的基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17:32 北京日报

  王方群

  传媒素养是指人们对大众传媒的认识、利用和参与方面的素养。以互动和参与为特点的网络媒体兴起之后,传媒与受众双方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其界限日益模糊,传统的守门人制度趋于弱化,甚至出现了无法守门和无人把关的情形。任何一个网民都可以制造生产和传播信息,受众第一次真正的参与到媒体中来,彻底拥有了生产、收集和消费信息的权力
。当受众拥有了这么多权力后,由于我们的传媒素养教育没有跟上,一些受众对网络信息的鉴别、收集、生产、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不理性的放纵态度。这直接导致了虚假信息、诈骗信息和色情信息的泛滥,给网络媒体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从根本上损害了受众的利益和权力。

  受众的传媒素养成为网络文明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传媒素养也包括媒体自身的素养和政府等社会组织的传媒素养。当今网络媒体存在诸多不文明现象,网络媒体自身也要负有很大的责任。在竞争压力下,一些网站为了吸引眼球或者其它商业目的,主动散播不良信息、虚假信息,给网络世界带来了混乱和侵害。政府是传媒素养相对较高的一个组织,掌握了鉴别媒体信息和规范管理媒体的能力。但目前在网络媒体上,政府存在的问题是信息公开不够及时,重大事件的反应也不够迅速,这可能造成各种小道消息的传播。

  提高受众的传媒素养,应寄希望于受众自身,通过在整个社会开展传媒素养教育,普及传媒知识,大力培养受众的网络伦理道德。政府和媒体有责任,有义务引导受众提高传媒素养水平,补上大众传媒素养这一课。

  国有国法,网有网规

  任秦生

  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给社会的管理、治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国有国法,网有网规,只有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体制,依法办网,依法治网,文明上网,这样才能逐渐减少不文明行为。建议如下:

  一是逐步完善法律体制、提高执法管理者的水平。现在关于办网上网的规定、办法和条例也有近10种,但都不能提高到法律的程度,制定网络犯罪的条款细则应纳入《刑法》范畴,包括办网和上网的网络犯罪条款,对办网者来说有法律约束,对执法者来说有法可依。

  二是加强提高网站的文明办网的法律责任。人们常说:治标要治本。治网就要先治理网站。网站的不文明信息都是网络编辑之手,一条一条地传到网上的。对策是:网站应常设网络监察员,监督自己也可以监督其他网站。网站要坚守承诺,对社会负责任,不能拿制造精神污染来换取经济利益。政府和人民治网不要心慈手软,不管是什么网站,明荣知耻,文明办网和文明上网,是共同的心愿。

  三是不断提高百姓文明上网的自觉性及上网水平。正确地学会运用网络,就会给我们工作学习生活带来许多方便。但是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能低估。对策是:(一)网民既是上网者又是网络监督者,人人有责任举报投诉违法和不文明信息。北京网络媒体协会向社会征集网络监督员是一种举措,动员人人参与。(二)要在居民社区和学校普及网络知识,引导教诲学生自觉抵御不良行为,给学生安排网络知识课程,普及网络知识提高上网水平。

  所以,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不仅是政府行为,人人参与治理互联网不文明行为更是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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