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博客第一案宣判 中国博客网向原告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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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21:33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京8月3日电 (记者马杰、石永红)有“中国博客第一案”之称的南京大学教师陈堂发诉中国博客网侵犯其名誉权案,日前由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博客网被判对其博客内容监管不力,向原告道歉。 去年9月,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无意间搜索到中国博客网上的一则网络日志,其中含有侮辱自己的内容。在这篇名为《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里,博客主人“
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权,陈堂发同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电话联系,要求其删除该帖。但网站方面的答复却是“不能删除”,因为其“不违反发帖规则”而“不便删除”。 同年12月,陈堂发将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鼓楼区法院今年6月14日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监管责任,造成了对原告名誉的侵害,而被告则辩称,网络日志仅是作者当时的心情发泄,因而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指出,用户可以自由在博客网站发表文章,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法院认定中国博客网监管不力,判决其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被侵犯了权利的南京大学教师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完) 相关报道: 泄露他人隐私就是侵权 博客不能成为隐私播放站 “贴大字报宣扬他人隐私是侵权,写博客宣扬他人的隐私凭什么不算?”互联网领域一知名律师说,“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方式,并不会对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造成冲击。人们只需要把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应用于博客就可以了。” 那么,写博客时泄露别人的隐私,作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据此,如果在博客上面泄露了他人的隐私,可以被确认为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