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上网要备案是因噎废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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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17:04 通信信息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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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余祖江 在自己家里上网也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据《重庆商报》报道,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互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要求国际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备案,其中包括通过拨号或专线等方式上网的个人用户。此举在社会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并引发广泛地质疑和反对。
以前有关部门只是要求个人开办网站须备案,但对普通个人上网用户没有实行备案登记。而这样要求的理由是,预先掌握每个用户包括固定的IP地址在内的具体资料,一旦发生网络犯罪,就可以顺藤摸瓜地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这是建立在每一个上网的用户都可能是实施网络犯罪的对象的假设之上,实属因噎废食的下策之举。 不可否认,上网的网民中的确存在犯罪分子。但是把所有网民都当成“假想敌”是不公平的。之前已有江西鹰潭政府为确保治安秩序规定端午禁划龙舟,福建安溪为打击短信诈骗关闭全县所有银行柜员机等类似的执法行为了。从法律角度看,折射出明显的有罪推定思想,与现行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 打击网络犯罪的手段有很多,包括训练有素的网警、在网吧上网的网民实行实名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长时间地保留上网用户的详细信息等。众所周知,用户在办理上网业务时,就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留下了个人资料。难道这些个人信息还不足够吗?再进行一个备案登记意义又有多大?据悉,警方要求,凡新申请上网,或者变更上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其联网、变更联网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这样做能起到一种震慑作用是毫无疑问的,至于打击网络犯罪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应当说,重庆警方此举的出发点是好的,也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生活中人们经常会被要求“备案”,到银行开户、求职、取得户籍等都要备案。由于网络购物、网络银行等的盛行,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导致信息安全问题的产生。“网银大盗”这种直接侵犯个人财产的犯罪行为提醒人们重视网络信息安全。在信息时代,打击网络犯罪,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这带来的是网民对个人隐私权的担忧。有网民表示,电脑是自己花钱买的,宽带是自己花钱装的,政府凭什么来监控我私人的东西?显然,在网民眼中,这是一个有危害而不见利的做法。也有专家认为,强令在家上网的网民也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做法,明显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个人隐私,有违宪之嫌。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对网民“声讨”备案制,重庆市公安局有关人士称,市民在申请上网业务时进行备案登记,实行上网实名制,是一种通行做法,并非要监控网民每天何时上网、上哪些网,不会给网络用户造成困扰。尽管如此,仍然有一个备案信息的安全保护问题。个人信息将如何被使用,是公众无法知悉和控制的。这也造成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不平衡。 诚然,公众需要公共安全,需要良好的公共秩序,但他们也担心失去自己应有的活动空间和自由。公众有这样的忧虑无可厚非。谁都害怕自己的上网行为受到随时随地的监视,谁都想拥有一块不受干扰的私人生活空间。在个人通信领域,公众与国家相关管理机关对于公民自由权利与国家公共权力的界限划分理解还不一致。 除了要求个人上网备案之外,就没有其它更好的措施吗?不管怎么说,如何在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这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是决策时应慎重考虑的。正如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孙宁华说,市民在办理互联网上网业务时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安全管理的一种正常手段,也是社会管理的需要。不过,备案单位公安机关也应该注意履行保密义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公民个人信息。 有评论指出,“上网备案”地方法规的出台,也击中了公民通信自由的法律保障软肋。在出台这一措施时,有没有穷尽其他一切有效监管措施,是否涉嫌轻率添加公民义务,有没有让公众充分参与,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这些都是值得认真考虑的。 上网要备案是理性的选择吗﹖无论如何,虽然十全十美的事情几乎不可能,但是在不完美中寻求最优的选择又是人人都应为之努力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