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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企业将避风港变成加速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 14:08 中国经营报

  作者:麻玉秀

  我国首部针对网络版权制定的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中的第14条和第23条,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当只负责提供网络空间服务,而并不制作网页内容的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在遇到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删除的义务。也就是说,对于搜索引擎
自动搜索出的信息,如果权利人(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统称"权利人")认为是使其权利受到伤害的,可以通知搜索引擎服务商进行删除,如果搜索引擎服务商没有删除,那就是侵权。

  “《条例》的实施让搜索引擎顺利地驶入了一个避风港,对百度这类提供搜索技术服务的公司乃至行业发展都是一个利好消息”。据百度品牌市场部总监王东介绍,近几年来,像百度一样国内搜索引擎网站经常会遭遇法律诉讼,网站与内容提供者都在一种模糊的状态下在合作,没事时,双方是合作、共生、互利的关系,一旦产生异议,双方就会反目成仇,这种局面大大束缚了网站及信息传播类行业发展的手脚。而《条例》的实施,就能有法可依地回避许多以前无法回避的法律责任。而在“解放了手脚”之后,搜索引擎网站就有更多的精力和信心来提升网络内容质量,并最终加快整个互联网上下游产业的发展速度。

  其实,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它的出现,为美国打造出一个60亿美元的市场(而我国现在只有1亿美元)。王东表示,《条例》的问世正是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基于国际条例和多方争求相关企业意见之后,结合国情制定出的一个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

  据王东透露,百度将会借势加速发展搜索引擎内容,如利用《条例》的“庇护”,加强与唱片公司、其他媒体等相关内容提供者的合作与沟通,推动上下游各方的协作。今后,他们一方面会通过在网页放上更多更好的内容,吸引更多有素质的网民,提高其流览量和驻留时间;另一方面还会通过提高广告客户的关注度,最终实现提升网络收益的目的。

  提示

  本《条例》的内容也可以被扩展应用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服务的提供商。业内人士也表示,由于《条例》细节有待明确,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会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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